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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三木花园”A、B、C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1999]114号
福州利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三木花园A、B、C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和市物委榕价费字(1995)134号文件精神,经派员调查,现核定你公司管理的“三木花园”A、B、C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事通知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50元。
  2.住宅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每单元2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单元25元。
  二、室内停车场停车管理费:
  1.汽车每月每车位60元。
  2.摩托车每月每部30元。
  3.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三、水电周转金:在实行用电一户一表前,住宅每户一次性预收200元,此项目应专款专用,实行一户一表后退还业主。
  四、二次装修垃圾清理费:住宅每单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预收400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预收500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
  五、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代收代付帐目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00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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