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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样本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3 生效日期: 1999-09-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征[1999]36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省局汇编印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以下简称发票样本),现就启用发票样本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文到之日起,各级地税部门新印制的发票必须按发票样本式样印制,如发票样本中的式样确实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各地应将需增加的式样呈报省局批准。为了减少浪费、各地按旧样本式样印制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00年3月31日止。

  二、发票字轨由“代码*印制时间*印制本数”构成,对以连续走纸方式印制的机外发票可将印制本数替换为印制份数,即“代码*印制时间*印制份数”。机外发票如需统计本数时,可按每本100份口径折算。“印制时间”设置6位,前四位代表年份,后两位代表月份。如“200001”代表2000年1月制。

  三、省局发票样本下发后,部分地、市局反映一些发票版面金额不能满足需要,为此,增加部分发票版面金额详见附表。

  四、省局闽地税征[1999]5号文规定我省汽车客票(机外票)右上角加印电子计算机自动识别条形码,但印制时因技术原因无法将条形码和发票号码分别印成黑、红不同颜色以适应电脑识别和发票管理需要。为此,现规定将汽车客票(机外票)条形码印制位置从正联右上角移到副联的发票名称下方。

  五、鉴于一些发票准印厂印制发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近年来相继发生丢失发票监制章责任事故等情况,为促进发票准印厂加强印制发票安全管理,省局决定,各发票准印厂必须在1999年11月1日前与各地、市局签订发票印制安全管理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管理押金4万元。安全管理协议书应根据省局闽地税稽[1995]015号和闽地税征[1997]55号文规定要求,明确规定各准印厂在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领、用、存和发票印制、交货等环节上的安全管理职责与落实措施以及发生责任事故应承当的责任,安全管理押金由各地、市局收取(必须开具收据),存入发票工本费户头,存款利息按年归还企业。各地、市局应将安全管理协议书和押金收据复印件于1999年12月1日前各报送一份省局备案。发票准印厂逾期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交纳押金的,视同自动放弃发票准印资格,省局将下文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发票准印厂今后若发生各类发票印制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地、市局按协议规定没收安全管理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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