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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1 生效日期: 1999-06-21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9]综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我市支柱重点产业,通过加快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的发展及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动我市经济建设上规模、上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定和市定的支柱、重点产业中的重点企业(集团)、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三资企业、台资企业继续执行原有经济优惠政策,不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的经济优惠政策。

  第三条 重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到2000年企业销售收入达2亿元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2、利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
   3、出口创汇超过1000万美元;
   4、有较强竞争力的主导产品,产量居全省前三位。
  (二)有长远发展规划和骨干项目的配套建设,并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三)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四条 重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布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二)项目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
  (三)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比较落实;
  (五)项目前期工作有一定的深度。

  第五条 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鼓励竞争,扶优罚劣。

 

第二章 财政税收
  第六条 重点企业实行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先征后返还。重点企业的产品经评定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按省委、省政府闽委发[1995]19号文执行,其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分别按规定年限给予返还;重点企业创省与全国名牌的产品,经省政府批准,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返还给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份。优惠期至2001年度。

  第七条 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限起到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减收所得税。

  第八条 2001年底前,对返还给重点企业的增值税部分,其企业所得税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

  第九条 对有条件的重点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第十条 2001年底前建立漳州市支柱产业专项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块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每年有所增加;
  (二)国务院规定的十三项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除用于交通建设的专项基金外),属于省及以下的集中3%;
  (三)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集中3%(具体收费项目由财政局会同物委列举)。支柱产业专项基金的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地税局、计委、经委、建委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发施行。

  第十一条 2001年底前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下述各项资金,按下列要求和原管理形式,优先向重点倾斜。
  (一)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不少于40%。
  (二)林业、水产专项资金不少于40%。
  (三)排污费收入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少于40%。
  (四)基本建设投资中每年安排一块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除市级优先支持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在部门和县(市、区)必须相对集中资金向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 重点技改项目投产三年内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专项用于还贷,若还贷还有困难,经申请批准,可延长1-2年。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因城市规划或扩建需要进行异地搬迁,所缴纳各种税费,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投资新产品,以及安置职工和偿还历史债务。

第三章 金融与担保
  第十四条 市担保机构应优先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金融担保,解决贷款难题。

  第十五条 实行金融优先支持。
  (一)对重点企业(集团)实施主办银行制度,在资金、结算、外汇、信息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二)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把信贷结构调整同增育支柱产业结合起来,信贷增量优先保证重点的需要。
  (三)对重点企业的商业票据,开户银行优先给予承兑、贴现,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再贴现。
  (四)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五)对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设立集团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融资能力。

第四章 对外经贸
  第十六条 对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推荐和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指标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第十七条 鼓励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优先吸引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向重点项目投资,对外商向重点项目投资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在审批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报批赋予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支持其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重点企业,优先提供外贸出口所需的资金,及时、优先给予出口退税指标、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商标使用权。

第五章 联合兼并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组建大公司(集团)的,原企业所属地方或部门,按该企业所占股份,分离产值、增加值、销售额、出口创汇、利用外贸指标等份额。流转税和地方税原则上在原企业所在地缴纳。

  第二十条 对符合统一纳税条件的大公司(集团),经省财政厅、经贸委、税务部门联合审批,可由公司集团为法人统一纳税,联合各方按股份分享产值税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省势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其亏损挂账数可视同优势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经批准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连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对跨地区、跨行业的集团公司、龙头企业,优先满足生产和发展所需的能源、运输需要,优先安排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优先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规模和国家专项贷款。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
  第二十三条 重点企业进行股份制规范改组并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公开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分红三年内留给企业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支持国家股持股单位注入优质国有资产实现增资扩股。可采限行政划转的方式,通过国有股配股,把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国有资产带上市。

 

第七章 人才引进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和项目所需人员的调干、调工、毕业生分戌、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重点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企业和项目所需引进的人才,户口可全家迁入,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优惠分配,子女可就近优先入学,其本人职称可单列职数,破格晋升,可低职高聘。对辞职来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承认其干部身份,职务、级别与原单位相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在重点企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在高新技术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实际创造的效益(税后利润)提取3%-5%作为奖励,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搞活国有大中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加快水产和旅游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支柱和重点产业中相关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三十条 重点企业和项目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境、出国,市外事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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