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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4 生效日期: 1998-05-04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29号文的精神,为搞好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以晋市政发(1997)111号文批转了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定的《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8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任务,自1998年起,市政府要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列入对各乡(镇)的工作考核中,强化乡(镇)政府对农村增长率费附加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任务也由各县(市、区)政府直接对各乡(镇)政府下达,并于5月底前将任务分解情况上报市地税、市财政、市教委备案。市地税、市财政和市教委是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主管部门。

  二、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统一实行乡征县管的办法,由县统筹用于农村教育事业支出。征收管理实行地税部门征收,乡财政协助,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任务的办法。除此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随意征收。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统一按上年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往返1.5%计征。下达计划任务时,上年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以村为单位确定,任务要记入农民所持的“农民负担卡”中,严禁打虚头、变相或隐形增加农民负担。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负担率纳入“三提五统”的5%之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后,乡村只能统筹农民上年纯收入的3.5%。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票据的使用一律照市政府晋市政发(1997)111号文的规定执行,无征收机关验讫印章的一律无效。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年度实际入库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3%的手续费付给同级地税部门,用于地税部门印制征收凭证、报表、帐簿等支出。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从实际征收数超任务的部分中按10%—15%提取奖励基金,奖励各征收单位,以利工作开展。

  五、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市政府晋市政发(1997)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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