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29号文的精神,为搞好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以晋市政发(1997)111号文批转了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定的《晋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998年4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对我市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任务,自1998年起,市政府要对各县(市、区)进行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列入对各乡(镇)的工作考核中,强化乡(镇)政府对农村增长率费附加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任务也由各县(市、区)政府直接对各乡(镇)政府下达,并于5月底前将任务分解情况上报市地税、市财政、市教委备案。市地税、市财政和市教委是市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的主管部门。
二、我市农村教育费附加,统一实行乡征县管的办法,由县统筹用于农村教育事业支出。征收管理实行地税部门征收,乡财政协助,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任务的办法。除此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随意征收。
三、农村教育费附加统一按上年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往返1.5%计征。下达计划任务时,上年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以村为单位确定,任务要记入农民所持的“农民负担卡”中,严禁打虚头、变相或隐形增加农民负担。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负担率纳入“三提五统”的5%之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后,乡村只能统筹农民上年纯收入的3.5%。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票据的使用一律照市政府晋市政发(1997)111号文的规定执行,无征收机关验讫印章的一律无效。各级财政部门应从年度实际入库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安排3%的手续费付给同级地税部门,用于地税部门印制征收凭证、报表、帐簿等支出。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还应从实际征收数超任务的部分中按10%—15%提取奖励基金,奖励各征收单位,以利工作开展。
五、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市政府晋市政发(1997)111号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