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21号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机构改革。
我区市(地)县乡机关机构改革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增强工商行政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精简人员编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办事高效、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部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承担。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等)及其他经营实体。
(三)划入的职能。
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三、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工商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本行政辖区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本行政辖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6.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7.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8.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9.根据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劳动人事、思想政治教育、机构编制、经费、资产、计划、审计等工作。
10.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所的主要职责: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以下设置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
(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1.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和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百色地区、河池地区14个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处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8个职能科(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2.地级市城区原则上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国家级的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可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同级。
3.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使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保留全区81个县(市)和防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详见附表),均为所在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正科级,其内部机构设置限定在6个职能股(室)以内;行政编制较少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要更精干些。
(三)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置。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由原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改为按照经济区划设置,为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要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设置,适当增强管理幅度和管理力度,调整和优化人员结构,切实加强监管职能。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人员编制。
全区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共9981名;另按精简后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编制总数10%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共998名(具体分配详见附表)。
(二)领导职数。
1.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一3名。
2.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分局长1名,副分局长1一2名。
3.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一2名。
4.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行政编制3名以下(含3名)设正职1名;行政编制4一8名设1正1副;行政编制9名以上(含9名)设1正2副。
六、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分流。
这次自治区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实施。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加强职业和岗位培训,开发人才资源,切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人员分流工作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分流富余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同时,对临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人员分流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分流政策规定,制定人员分流具体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
(三)关于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七、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市(地)县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把机构改革同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决完成精简任务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确保社会安定团结。要严格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市(地)县(市)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改革工作2002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
1.全区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2.全区县(市)及所属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