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2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于2001年12月圆满结束,现已转入正常登记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原“自治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领导小组成员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现将调整补充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周明甫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文 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韦宣仁 自治区民政厅厅长
成 员:陈梧生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学权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雷爱祖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农生文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兰海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张刘远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
李崇玉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郑作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许亚南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李格训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黎明智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何利顺 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
冯振年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卫福喜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江建伟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解文才 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沈德海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邹伟忠 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何 东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蒙启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罗跃华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