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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0 生效日期: 1999-09-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驻桂各中直单位: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及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等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提高后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计算代缴社会保险费。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以及1999年7月1日后进入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均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三三制”实行分级筹集解决,即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筹集解决,地、市、县的国有企业由地、市、县筹集解决。对困难地、市、县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区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各地应在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的比例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予以提高。个别地区原发放标准达不到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70%比例的,应先按此比例提高后,再提高30%。对违反自治区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应予以纠正。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暂按失业保险金提高后的新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1999年9月底前实施,并按新标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资金渠道解决。对困难地、市、县,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我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一)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级同类人员这次调整标准执行。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1998年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为了重点解决低收入退休人员待遇,适当拉开差距,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以下标准执行:
  ┌───────┬───┬───┬───┬────┬────┬────┐
  │          缴费│15年以│15年不│20年不│25年不满│30年不满│ 35年以 │
  │   调整   年限│下    │满20年│满25年│30年    │35年    │ 上     │
  │退休  标准    │      │      │      │        │        │        │
  │  费标准      │      │      │      │        │        │        │
  ├───────┼───┼───┼───┼────┼────┼────┤
  │700元以上     │      │      │      │38      │48      │58      │
  ├───────┼───┼───┼───┼────┼────┼────┤
  │600--700元    │      │      │33    │43      │53      │63      │
  ├───────┼───┼───┼───┼────┼────┼────┤
  │500--600元    │      │      │38    │48      │58      │68      │
  ├───────┼───┼───┼───┼────┼────┼────┤
  │400--500元    │      │33    │43    │53      │63      │73      │
  ├───────┼───┼───┼───┼────┼────┼────┤
  │350--400元    │      │38    │48    │58      │68      │78      │
  ├───────┼───┼───┼───┼────┼────┼────┤
  │300--350元    │33    │43    │53    │63      │73      │83      │
  ├───────┼───┼───┼───┼────┼────┼────┤
  │300元以下     │38    │48    │58    │68      │78      │88      │
  └───────┴───┴───┴───┴────┴────┴────┘
  (说明:1、表中空白栏执行本行最低标准;2、表中退休费标准按1999年6月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全部退休费计算;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今年已按自治区劳动厅《关于1999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动调整标准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45号)进行了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
  (二)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提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按本次退休人员提高标准的80%执行。
  (三)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地、市直属企业和地、市所辖县属企业,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含中央行业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审批。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适当补贴外,其余由我区养老保险金自筹解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在1999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所需的资金,按中央财政给予我区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补助数额,以各地1999年6月底统计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并结合1998年6月份以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工作实绩,由自治区劳动、财政厅审核确定。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1999年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报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委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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