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 2002-03-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2]35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上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见沪财会[1998]56号文),以更好地规范会计行为,不断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通知》(沪财会[1998]56号文下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上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标准(试行)
项目标准分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实得分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0分
  1、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无证上岗的,有1人扣
10分;其他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有1人扣3分
  2、按规定应设会计机构而未设置的,扣3分
  3、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应配而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扣3分
  4、未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5分
5、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也未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的,扣3分
6、委托代理记帐的单位,未配备银行、现金出纳人员的,扣1分
2、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
  1、未按要求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扣1分
  2、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扣10分
  3、非在职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2分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会计法》第 三十八条任职资格的,扣5分
5、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不进行轮换的,扣2分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5分
4、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1、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扣5分
  2、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任免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5、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
  1、会计人员离职(包括临时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扣l0分;移交手续不全的,扣5分
  2、未按规定监交的,扣2分
  3、接替人员违反规定自立新账的,扣2分
  6、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5分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的,扣5分
二会计核算40分
1、依法设账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的,扣20分;总账设置不按规定的,扣5分
  2、未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的,  按每一账户,扣5分
  3、未按规定设置日记账的,每一种扣20分
  4、未按规定设置备查簿的,每一种扣2分
  2、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抽查量不少于年度凭证的30%)
  1、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2分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未按照《会计法》第 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更正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2分
  3、原始凭证未按《会计法》第 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核的,每一张扣0.5分
  4、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1.5分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1.5分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的,每一张扣0.5分
  7、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的,扣1分
  8、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行为的,扣40分
3、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及时、文字规范,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采用订本式账簿的,每一本扣5分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扣20分;未按规定打印账簿文本的,扣10分。
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连续编号的,扣1分;不装订成册的,扣3分;无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扣3分
  3、启用账簿时未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和扉页启用表填写不全的,每本扣1分
  4、活页式账簿不定期装订成册的,扣3分
5、不按账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的,扣1分,订本式账簿缺号的,扣20分
  6、红笔记账不按规定的,每5笔扣1分
  7、无日期或无内容摘要的,每5笔扣1分
8、跳行、隔页登记未按规定划线注销的或未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的,发现一次扣1分
9、现金、银行存款记账不逐日结出余额的,扣2分
  10、各账户未按规定按月结出余额的,每一个帐户扣1分
  11、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不及时核对,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发现一次扣2分
  12、转页和结计发生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项扣0.5分
  13、改错不符规定的,每5笔扣1分
  14、抽查一个月的凭证和账簿记录进行核对,有不符的,每一笔扣3分
  15、进行账账核对,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相互核对等。核对不符的,发现一笔扣3分
  16、抽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部分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核对不符发现1笔扣5分,其中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核对不符的,扣20分
  17、未按规定定期结账或擅自提前延迟结账的,扣5分
4、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方法符合规定
  1、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的,扣2分
  2、任意简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的,扣2分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的,扣20分
  4、未按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的,发现1笔扣1分
  5、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扣20分
  6、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每1笔扣5分
  7、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扣20分
  8、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扣20分
  9、随意调整利润(节余)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节余)或者隐瞒利润(节余)的,扣20分
  10、伪造、变造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扣40分
  11、会计记录文字未使用中文的,扣40分
5、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并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1、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的,扣20分
  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扣40分
  3、内容不完整或报送不及时,扣10分
  4、会计报表表内和表表勾稽关系不一致的,有一项扣1分
  5、账表不一致的,有一项扣1分
  6、不进行财务分析的,扣5分
  7、未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扣10分
8、未按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扣10分
9、会计年度未使用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扣2分
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1、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扣3分
  2、会计电算化资料未按规定分别保存的,扣4分
  3、调阅会计档案无手续的,扣2分
  4、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扣20分
  5、销毁会计档案不符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扣分
三会计监督40分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能够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监督
1、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扣20分
  2、受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的,每1张扣5分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或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扣5分
4、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不予退回要求更正的,每1笔扣1分
5、对违反财经法规等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每一项扣5分;制止纠正无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每一项扣2分
6、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每一项扣2分;制止和纠正无效未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每项扣1分
  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而提出的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意见
  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不做出书面决定的,扣5分
3、建立并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等制度
  1、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的,扣3分;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的,扣1分
  2、无稽核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分
  3、未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未相互制约的,扣5分
  4、单位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扣5分
  5、审批人未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超越审批权限的,扣5分
  6、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未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的,或未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的,扣5分
  7、现金保管箱未按规定专人保管钥匙和密码的,扣5分
  8、无专人保管有价证券或对有价证券不进行登记的,扣10分
  9、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的,扣5分
  10、未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未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扣5分
  11、单位现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的,扣10分;单位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的,扣10分
  12、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的,扣20分
  13、空白支票和印章由一人保管的,扣10分;无登记、领用、签发制度的,扣5分;对签发的支票不核对、不清查的,扣5分
14、存在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或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或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或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扣10分
  15、对其他货币资金无管理、对账制度的,扣5分;对信用卡、资金卡无审批权限或对使用情况不进行监督的,扣5分
  16、无发票、收据领、用、存、缴销制度的,扣10分
4、建立并执行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成本核算、财产清查制度及设置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等
1、无存货的计量、验收、发放、领退、保管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分
  2、物资无专人保管,扣4分;收发、消耗、领退、转移等各环节无原始记录,扣10分
  3、无定额管理制度,扣1分;其中不修订定额、不考核的.扣0.5分
  4、计量检测手段无专人管理、校正、维修的,扣2分
  5、代管物资无专人保管的,扣2分
  6、固定资产无专人管理.增减无原始记录,无交接验收手续的,扣4分
  7、不建立财产清查制度或有制度不执行的,扣8分
  8、未设置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的,扣5分
  9、未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或不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执行、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扣10分
  10、未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的,扣5分
  11、未对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控制,或未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标准、条件、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管理的,扣10分
5、建立并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无财务收支审批联签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分.
  2、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过程中权限不清的,扣5分
6、接受外部监督
  对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依法审计拒绝、隐匿、谎报的,扣10分
合计100分
 说明:评分须逐项、逐条进行,以扣完每项目的标准分为限,每项不出现负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