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7]109号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罚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晋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类管线、门厅、橱窗、贸易市场、电话亭、宣传栏、广告牌、指示牌、灯箱、画廊、雕塑、建筑小品等设施,均属违法建设。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对违法建设进行依法处理。近期先对泽州路、凤台街、建设路、新市街、南环街、瑞丰路、火车站广场等主要街道和地段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处理。
三、凡属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将强制执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将按《山西省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争取文明单位,争做文明市民,积极监督举报建法建设行为,共同努力把我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