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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浦县教育系统健康长寿互助会征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4 生效日期: 1999-01-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7号
宁德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政一[1998]137号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霞浦县教育系统健康长寿互助会将资金借给会员并收取利息,应视为贷款行为的发生,对其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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