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 2005-07-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左右时间的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意义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欺诈手段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坑害广大人民群众,牟取非法利益,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特别是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如不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必将成为社会公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局面,甚至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认真扎实地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通过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

  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这次专项行动要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作为重点,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二)打击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的存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又造成假冒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泛滥和流行,必须坚决打击,彻底铲除。打击非法行医主要是打击那些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进行的非法医疗行为。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重点是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三、组织领导与任务分工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对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如下分工:
  (一)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打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电局要加强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特别是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对于虚假违法广告泛滥,不按规定严格审查,只顾“向钱看”的媒体要坚决追究其领导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科技厅要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要配合工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
  打击非法行医由省卫生厅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组织和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打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和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监管,查处其非法行医的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省商务厅牵头。商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工商部门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商务、工商部门要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监测结果,把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外贸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商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建设、海关、工商、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下大力气切除这个“毒瘤”。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商务、卫生、工商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方案的规定,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区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整规办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的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报送,省整规办要及时整理汇总,及时掌握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加强综合监管,加强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二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自律活动,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形成诚信守法经营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揭露和鞭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使人民群众放心,欺诈者寸步难行。

  五、时间要求及总结验收
  专项行动从2005年7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一2005年8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一2006年5月),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联合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5月底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全国整规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