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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晋城市酒厂依法破产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15 生效日期: 1997-07-1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7]103号

晋城市酒厂破产领导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市劳动局、市经委、市国纺总会等单位关于《晋城市酒厂依法破产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抓紧时间,认真执行。
晋城市酒厂依法破产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省、市企业破产的规定精神,结合晋城市酒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其依法破产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一、安置原则
  本着“关门走人,资产变现”,保证职工就业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妥善安置职工就业的原则,坚持以市直国有企业安置为主,社会多渠道安置为辅,保障企业职工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在广天门路,拓宽渠道,采取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组织安置等多种办法,妥善做好市酒厂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安置办法
  1、退休、退职

    第一条  市酒厂属重化二类企业,根据破产法及国家有关劳动法法规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可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提前五年(一般在五年以内)内办退休手续。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因公致残或者患者严重职业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规定的,年龄工龄不限,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  不符合第一、第二条规定,但由于身体常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以后,符合退职条件,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退职待遇。

    第四条  对市酒厂现有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符合规定条件新办的退休退职人员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遗属所需的离退休退职费、职工遗属补助费及部分医疗费补贴,依照破产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5)94号文规定,从破产变现中一次性付给市社保所,由市社保所负责按期发放。市酒厂的离退休人员由市经纺总会负责管理。
  2、自谋职业

    第五条  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费,但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再保留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做好安置职工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94号)中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企业所在市、县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根据市酒厂职工工龄相差较大的实际,本次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方法是:按照我市上年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年是5513.4元)的3倍,乘以全部在职职工人数,再除以全部在职职工工龄总和,得出职工每年工龄可享受的安置费,如不足一千元,由市政府补到一千元。然后分别乘以每个职工的工龄即为职工个人的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从清算破产变现所得中支付。自谋职业享受一次性安置费首先必须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费。

    第六条  实行在职离岗谋业,到龄办理退休,人事档案由主管部门管理,免收管理费。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市社保所规定标准由本人缴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七条  由市劳动部门负责分流安置的市酒厂职工,鼓励其自找接收单位,从宣布酒厂破产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之日起,两个月内办妥调动手续的,所需优惠补偿从破产现中支付(因酒厂职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已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工龄满20年以上的3000元,工龄15---19年2300元,工龄10---14年有1800元,工龄5---9年的1300元,工龄4年以的800元。
  3、组织安置

    第八条  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破产企业职工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安置。

    第九条  凡不享受以上内容规定的职工,由组织计划安置,但本人必须服从分配,凡在规定期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者,以自动辞职对待,组织不再予以重新安置。

    第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市酒失业职工,每招收一人,在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2000元。

    第十一条 社会企业招用人员要按新招人员30%的比例招用市酒厂失业职工,每少招收一名,须缴纳3000元待岗人员安置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市酒厂失业职工,须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培训点进行转业培训,培训费,学费免收。
  4、关于欠发职工工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破产法》规定,欠发职工的工资,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待资产变现后按第一清偿顺序归还。

    第十四条  死亡职工遗属,现属厂内负担人员,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失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破产法》在破产变现中一次性付清。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根据《失业条例》规定,失业职工可享受两年生活救济金,市酒厂停产时间长,失业救济金超额发放,超额部分从资产变现中归还失业保险机构。

  三、实施步骤及组织纪律
  1、组织市酒厂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力宣传职工安置的优惠政策,教育职工理解和支持改革,转变就业观念,积极接受选择,服从组织安置,遵守组织纪律。
  2、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由市酒厂、市轻纺总会和市劳动局、市社保所组织人员办理退休退职等有关手续。
  3、对自谋职业的职工,由本人写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登记表,逐一造册,经市轻纺总会审查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兑现。
  4、凡组织安置的人员须填写再就业登记表,农一造册登记,由市劳动局和酒厂破产职工安置领导组分类安置,被安置人员的去向及名单由市劳动局及时通知本人。在本人接到安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者,按自动辞职对待,不再予以安置。
  5、时间安排。按市酒厂整体改革方案确定的进度,组织实施,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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