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2]005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文件的精神,经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将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生活设施用电,自2002年3月份抄表之日起,原执行一般照明电价的电量,按每千瓦时0.61元执行;动力电仍按每千瓦时0.635元执行(不满1千伏)。
二、上述电价的实行范围为:经市民政局签发,具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社会福利机构。首批实行的单位共410户,见附件《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信息目录》,请予以落实。
三、今后新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由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民政局有关部门核准和市电力公司认定后,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办理有关用电手续。机构户名、地址等发生变更,或歇业停办,凭市民政局签发的《变更通知书》或《注销通知单》,办理变更手续。有关申请、核准、认定和变更等具体程序由市民政局和市电力公司协商确定。
附件:《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信息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