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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和照顾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3 生效日期: 1998-10-23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8]综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老年人(指60周岁以上)实行社会优待和照顾,并作如下规定:
  一、社会优待和照顾的内容。
  1、各级医院(卫生院)对老人看病,实行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住院、交款等优先服务。
  2、全市公园、动(植)物园、展览馆、博物馆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3、在政府文化部门和工会开办的剧场、电影院、舞厅、录像室等收费的娱乐场所老年人享受半价优待,老年节这一天实行免费优待。
  4、老年人外出可优待购买汽车车票、火车票、飞机票、船票、并可优先托运行李。
  5、老年人乘坐市区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离休干部享受免费待遇。
  6、收费的厕所一律免费为老人提供方便。
  7、老年人到普通澡洗澡享受半价优惠。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实行上述敬老优待项目的单位,应公开挂眚,写明对老年人优待内容和办法。

  二、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离退休证、高龄老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社会优待和照顾。

  三、全国各地来漳的老年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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