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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15 生效日期: 1998-10-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征[1998]3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全省地、市局长会议精神,结合目前各地管征现状,为进一步加强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凭证的管理,现将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印制、发放管理。今后各地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印制均由地、市局负责,集中印制、统一管理,根据各基层的使用量统一核发登记和缴销。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印制,要严格按照1996年12月出台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P105-P111页中所规定的票样印制,并增加一联“抵扣联”,据以申报计算进项税额。
  二、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领、发、存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核定各企业收购发票的领购数量,实行限量供应,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收购企业购、领的收购发票进行检查、核销,必要时进行突击检查。
  三、严格进项抵扣稽核,着重掌握把关以下九个方面:
  1、认真审核使用收购业务发票一般纳税人的具体收购项目与其经营业务范围是否相符,审定其具体收购项目,不允许随意改变。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初级农业产品开具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时,应注明销货方(出售人)纳税人登记号或身份证号码,并且要有收购人个人亲笔签名和销售者身份证影印件留存,否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对于部分帐务不实的收购企业,实行“以销定进”的办法。测算收购产品的行业产品成品率,根据产品成品率换算己销产品的进项税额,超过部分的进项税额给予转出。
  4、对于应征收农林特产税的收购项目,应与各地财政部门协商联合管理,并将特产税税单或影印件附在抵扣凭证后面,以确定该笔收购业务是否真实。
  5、定期检查收购凭证与实物数量和支付购货款金额是否相符,有无虚报收购款,通过帐帐、帐表核对,帐实突击盘存核实,不相符的,不予抵扣。
  6、加强对运输发票的审核。各征收机关可根据企业上年运输费用占外购货物总额的比例,对本期的运费进行对比分析,不合理或明显偏高的,核定一个合理的抵扣比例给予抵扣。
  7、对无法正确划分各项运费支出,把非应税项目挤入应税项目的,核定其运费发票的最高抵扣比例。
  8、对收购单位到外埠收购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开具业务发票,否则不予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9、对已抵扣的收购凭证和运输发票,应加盖已抵扣或已申报印章。
  四、加强稽查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停止其使用收购业务发票,并取消其收购业务发票与货运发票的抵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规范会计核算。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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