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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产运销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27 生效日期: 1997-03-2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炭产运销管理,努力提高煤炭行业整体效益,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6)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市政府晋市政发(1995)12号文件补充规定如下,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调整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分配比例及返还办法
  1、从1997年1月1日起,将原规定公路外运出省煤炭吨煤20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市经委10元调整为直接返市经委和县(市、区)经委各5元,专款用于市 县(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2、从1997年1月1日起,通过铁路外运出省的块炭,每吨征收能源基地建设基金25元,交省15元,交市计委10元。
  3、为缩短资金周转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6)13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改变全省铁路、 公路外运出省地方煤炭、 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返日办法,及通过铁路外运出省的地方煤炭,按省政府规定应返还市计委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由市煤运分公司、 市煤炭进出口公司 、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收取后,直接上交市计委,市计委按规定时间上交市财政专户 。凡通过公路外运出省的地方煤炭,按省政府规定应返还市、 县(市、区)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交市经委部分由市煤运分公司收取后直接交市经委,交县经委部分,由县(市、区)煤运公司收取 后交县经委市县(市、区)经委按规定时间上交同级财政专户。
  4、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加强瞀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市各种煤炭专项基金均为预算外资金。 基金会收入应由积压征收部门收取后按规定直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为使新老办法顺利过渡,近期内市县(市、区)计委、 经委、 煤管局等到部门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煤炭专项基金收过渡户,各征收部门收取的煤炭专项基金先按规定比例划缴市县(市、区)计委 、经委、 煤管局的收入过度户,市县(市、区)计委 、经委 、煤管局按期将渡中的收入及利息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收入过渡中不得发生支出款项,支出由市县(市、区)计委 、经委、 煤管局按规定提出使用计划,经市县(市、区)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市政市计委员、 经委、 财政局、 煤管局制定的使用计划拨付 (省政府委托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制定后,按省规定办)。
  5、公路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返还办法改变后,市煤运分公司、 市煤炭进出口公司、 市乡镇煤运公司及各县(市、区)煤运公司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分配比例及时足额输资金的上交,不得截留 、挪用或互相挤占 、应上交的各项专项基金必须于每季着月5日前结清上季款项,次年二月底结清上年应交款项。
  6、公路煤炭能源基地建设基金直接返县(市、区)后,县级政府要保证市县(市、区)共同投资的技改项目资金及时到们,凡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共同投资项目进度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通知市煤运分公司将县(市、区)煤运公司应上交县(市、区)经委的公路能源基地建设基金中扣回并上划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从财政忖永中拨付市经委用于项目建设单位。
  7、为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各级的积极性 。从1997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 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煤炭专项基金收款目标,实行包死基数超收分成的办法(具体指标和办法另定)。
  二‘加强铁路煤炭运销秩序的整顿
  1、要继续加强上站煤源管理的同时,加强对统配矿 大电厂收购地方小窑煤的管理。
  (1)按省政府晋政发(1996)136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统配矿收购地方小窑煤(含统配矿的联办矿)均视同地方煤炭出省对待,按每吨原煤35元,精煤52.5元征收各项专项基金 对上述征收的煤炭专项基金,均按省20% 、市30% 、县(市、区)50%的比例分别交省、 市和返县 。对省内电厂收购地方小窑煤的,从1997年1月1日起,凡通过铁路 、公路到古物、 地方小窑煤,均按每吨原煤5元;精煤7.50元征收专项维简费,并按市政府晋市政发(1995)12号文件规定比例分别交省和交市,其它专项基金的征收,从执行省物价局晋价生字(1991)年188号 、晋价重字(1993)23号、晋价重字(1993)第150号文件有关规定。
  (2)由市煤运分公司对晋城市矿务局下属煤矿及南石店发煤站 、或庄沟发煤站 、五八专线发煤站 、司徒煤炭集运站 、王台矿延伸线煤场矿务局王台集资电厂 、寺河煤炭集运站、 成庄矿 晋普山煤矿,巴公发电厂 收购 燃用地方小窑煤炭进行管理和收费 。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好各方关系户,收缴的专项基金按规定分别交省 、交市、 返县。
  (3)市经委会同市煤管局 、地矿局、 市煤运运分公司负责核定晋城市矿务局自办小煤矿的年产量及上站煤运量,严禁矿务局自办小煤矿收购地方小窑煤。
  (4)晋城矿务局所属煤站拉运其自办矿煤炭上站,凡在核[下上站煤运量以内的煤炭视同统配矿对待,超过核定上站运量的煤炭和联办矿的煤炭,一律按省政府晋政发(1996)136号文件规定收取煤炭专项基金。
  (5)晋城矿务局下属煤矿及所属煤站收购、 拉运地方煤炭上站,必须和市煤运分公司签定年度上站煤运量合同,并使用市煤运公公司的统一票据,由市煤运分公司南石店办事处 、沁水县煤运公司、 泽州县煤运公司城区煤运公司负责统一开票、 统一结算、 过磅计量。
  2、继续加强对部、 省直发煤单位在我市发煤的管理和整顿。 所有部、 省直在我市的发煤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市政府煤炭领导组晋市政煤字(1996)12号文件规定,在工商 、税务 、银行等部门注册 、登记 、开户,在指定的发煤站 、线发运 、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各项税金及煤炭专项基金 、各发煤站 、专线煤矿一律不得为未经市煤运分公司下达装车通知书的发煤单位装车煤,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由各发煤站、 线足额补交各项煤炭专项基金。
  3、继续按市政府煤炭领导组制定的关于整顿发煤站 。发煤单位的六条标准,对发煤站和发煤单位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六条标准的,要坚决取销经营铁路运输煤炭资格。 加强对发煤站和发煤单位和监督检查,由市煤炭领导组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发煤站和发煤单位予以通报 。不允许个体户、 代发户在计划抻报单位申报计划,从中牟利,一经查出,要追究计划抻报单位的领导责任。
  4、为确保财政收入和预算内专线煤矿的经营效益,市煤运分公司在铁路外运计划流向和品种安排上,要优选取保证预算内专线煤矿外运计划的完成,增加路用车的安排比例 从1997年起,市政府将把对预自内专线煤矿铁路外运计划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煤运分公司全年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5、严格煤款返还结算制度。 市煤运分公司对于应返还煤矿的煤款,属于电煤的次月15日前结算给煤矿,其它煤矿款次月10前结算给煤矿。 为保证专用红煤矿流动资金的周转,市煤运分公司对向用户预收的煤款,要在铁路核准计划装车以前,如数预付给专用线煤矿。

  三、认真做好公路煤炭运销秩序的整顿工作
  1、继续加强公路煤炭处运的'五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出省口煤焦检查站 、营业站的微机临近手段,要求煤运分公司对重点检查站 营业站的微机临近逐步实行联网。
  2、确保公路煤炭外运价格到位。 公路煤炭外运出省出市价格,由市煤运分公司统一实行中国太原潢交易市场挂牌价 。从1997年1月1日起,各级各类煤矿在销售煤炭时,必须按市物价局最新制定的最低坑口保护价销售煤炭 。各级各类发煤站 、发煤单位不得低价收购煤炭 。市煤运分公司及各县(市、区)煤运公司也不得低价收购煤矿的煤炭。从1997年1月1日起市煤运分公司及各县(市、区)煤运公司所属的出省口煤焦检查站 、公路营业站、 上站煤管理站要严格对出省 、出市煤炭的数量和价格进行检查,检查中补收的量差、 价差资金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务局后,其中90%交市财政 10%留市县(市、区)煤运公司的服务费。
  3、进一步提高上站煤管理站 。公路营业站和出省口煤焦检查站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行业道德行为 。严厉打击送人情车和送'黑车',杜绝基金流失。市煤运公司要对'三站'的领导和职工实行定期交流和轮换制度,并将定期交流和轮换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四、严肃煤炭运销纪律,确保煤炭运销秩序的健康发展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 、市政府关于煤炭产运销的各项政策,确实加强煤源和价格管理,确保煤炭企业经营效益的增加。
  2、市县(市、区)两级煤运公司 、乡镇煤运公司、 市煤炭进出口公司不断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抓管理入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对在煤炭运销中少数管理人员违法违纪 、损公肥私现象,一经查出,要坚决予以除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6)136号文件规定,市煤运分公司要对其直属发煤站的财务上划到市煤运分公司直接管理,县(市、区)煤运公司公路营业站和发煤站的财务上划到县(市、区)煤运公司直接管理;市乡镇煤运公司直属发煤站的财务上划到市乡镇煤运公司直接管理;县(市、区)乡镇煤运公司的直属发煤站的财务上划到县(市、区)乡镇煤运公司直接管理,从而形成一种监督和制约机制。
  4、继续加强对煤炭运销的稽查和督察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煤炭稽查支队 、分队要加强对煤炭运销稽查工作。 市煤炭稽查支队以及市直有关单位在煤炭检查。 执法过程中,对查收的煤炭专项基金,要按规定渠道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任何单位、 个人均不行截留 、挪用。 市煤运分公司内设的稽查科室(队)要制定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对稽查科室(队)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真正发挥其稽查职能。
  5、认真贯彻执行运销的准销牌准销票制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按指导计划组织煤炭生产,认真执行省、 市政府关于煤炭生产限产压库的各项方针政策 。从1997年1月1日起 各县(市、区)煤炭生产要按市计委、 经委下达的年度、 季度计划执行不得超产,每超产一吨,扣除应返还县(市、区)的公路煤炭能源基金5元和专项维简费1元。 市县(市、区)煤运公司 、乡镇煤运公司、 煤炭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各发煤站都不准收购没有准销牌和准销票煤矿的煤炭,凡发现收购没有准销牌 、票的煤炭一吨扣罚发运单位服务费5元,同时,市 、县(市、区)煤运公司各检查站 、营业站不准放行无准销票煤车。 凡放行无准销发放管理工作,不准给没有准销牌的煤矿发放准销票证,如发现市煤管局乱发准销票证,除按实际发放吨数扣罚市煤管局吨煤生产补帖款5元外,还要严肃处理有关领导。
  6、对于省内、市内工业用煤,由市经委下达年度用煤计划,市县(市、区)两级煤运公司按计划组织发运。
  7、继续治理整顿煤炭流通领域的乱收费、 乱罚款 、乱摊牌问题 、调整煤炭产运销环节的利益关系,保护煤炭生产企业的利益。 市(市、区)煤运公司有铁路专用线的县(含县营)以上煤矿的煤炭实行代销制,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市县(市区)煤运公司要优先保证安排县营以上煤矿的代销煤炭的发运,以保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代销煤炭由市 、县(市、区)级煤管局按季 、按月制定上站煤计划和公路外运计划,市、县(市、区)两级煤运公司认真组织发运。 对于经销的煤炭由各发煤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各自上站煤和公路外运的实际情况与市、县(市、区)煤运公司和发煤站签定承包合同,在保证煤矿最低坑口保护价的前提下,经销煤炭差价部分的分配办法另行协商确定,用合同形式定下来。 各发煤县(市、区)在承包中分成的资金,其50%必须用于地方煤矿的联营改造 。市县(市、区)煤运公司对县营以下煤矿煤炭实行经销后,要严格按规定交纳各项税金。
  8、进一步完善煤炭外运量,煤炭专项基金征收的统计报表制度。 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运销公司。 乡镇煤运公司 、煤炭进出口公司和各级发煤站、发煤单位要逐月如实填报煤炭发运量、 煤炭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数量(报表应包括煤炭铁路 、公路外运量,块炭外运量,省内其它地、市外运量,部、省直驻市发煤单位铁路外运量,煤炭专项基金应征数、实征数交省 、交市及返县数,煤炭上浮价收入数,交市及留成数) 各项报表于次月5日前报市财政 、市计委、 市经委。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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