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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0 生效日期: 1996-09-10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精神,国、地税两局税收征管范围将进行重新调整。为了搞好此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征管范围调整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把征管范围调整、管户清理登记等有关税收政策宣传好、贯彻好。提高言而有信以民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稳定税收秩序、优化税收环境。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管范围的调整及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都要成立税收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县(市、区)长任组长,吸收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协调、处理征管范围调整中的有关事宜和具体问题,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税法规定尽快完善征管范围调整及管户口清理工作,同时要负责领导、协调、处理好个体税收核定、调整以及征管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三、对调整后国、地税两避共管的个体户,实行统一核定税额,国、地税两局分别征收的办法。统一核定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由地税局在统一定额外核定征收。

  四、为了确保中央、地方财政收入、保护个体工商业户合法权益。国、地税两避在征管范围调整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不变。在税款征收上按原税收定额国税、地税各征50%,并从八月份起执行。

  五、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国、地税两局要协调配合,共同搞好税收工作,保证征管范围调整及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确保今年收入,考虑到税收政府和纳税人利益与积极性,从一九九七年起由国、地税重新分别核定税收定额各征各税。严格执行国务院税收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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