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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平市保安服务公司经销部“8·19”重大火灾死亡事故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03 生效日期: 1996-09-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93号

高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你市保安服务公司经销部“8·19”重大火灾死亡事故作如下处理:
  1、李铁梅  调气工,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刘锋  车间负责人,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金保  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人,对这起事故负及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2年,撤销行政职务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4、吕贵生  高平市公安局政委,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政警告处分。

  5、高平市公安局对下属保安服务公与监督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向高平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市公安系统。

  6、高平市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把关不严, 对这起事故负有定责任。建议:向高平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7、根据《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对保安服务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因侵害11名女职工合法要益,对保安服务公司处以罚款33000元, 两项共处以罚款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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