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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小冶炼污染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 1996-08-1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85号

环境保护是关系我国长远发展和全局性的战略问题。近几年来,我市小冶炼的肆意发展和蔓延,给环境质量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据环保部门统计和监测,全市的小冶炼最高时达2354座,废渣、废气污物排放严重超标,大气质量呈恶化趋势,有些小冶炼密集区,已无环境容光焕发量属不宜人类生存环境。同时,小冶炼规模小效益低,对煤炭、矿石等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为了贯彻国家实施的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尽快实现由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制止资源的浪费,防止出现耗能高效益低的恶性循环;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确保全市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便》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现容积在13立方米以下(不含13立方米)的高炉,于1996年12月31日前。一律取缔。

  二、在全市范围内,容积在8立方米(不含8立方米)以下的高炉,于1997年6月30日前,一律取缔。

  三、在全市范围内,容积在13立方米(不含13立方米)以下的高炉,要分欺发批进行改造,达不到13立方米以上新建高炉要求的,于1999年10月1日前,予以取缔。

  四、对于乱堆放的炉渣,由产生单位负责清理,新产生炉渣要建立专门堆放场地,否则,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建高炉的要求:(1)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全面规划,合理而局。(2)严禁在城市规划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交通干线、河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以及村镇周围新建冶炼高炉。(3)新建冶炼高炉容积必须在13立方米以上下班,实行双料盅投料;配备球式热风炉;达到三级除尘(重力除尘、旋风除尘、布袋除尘);水淬冲渣。或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4)新建冶炼高炉必须按“三同时”管理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六、对已建成的13立方米以上冶炼高炉,要限期进行污染防治和技术履行,按规定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晋城市整治小冶炼污染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限期完成。

  八、整治小冶炼污染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对于小冶炼的技术改造,工业、科研部门要加紧进行研究;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和应该取缔的小冶炼,土地部门要收回工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金融部门收回贷款;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于不负责任和乱开口子的行为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要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凡是逾期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行政区域、企业、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无理取闹,不按规定关闭冶炼炉,由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实施强行取缔;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十、各级宣传教育、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使整治小冶炼污染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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