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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4 生效日期: 1997-10-14
发布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玉政发[19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为了整顿用地秩序,切实稳定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1997]国土[建]字第60号)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广西《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原则
  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处理,一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二要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三既要实事求是,又尊重历史,重视现实,考虑全局,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要考虑干部群众的承受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违法用地的处理
  (一)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就占用土地的处理
  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占用土地的、边用地边申请审批的、先用地后申请审批的、少批多用的都属于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就占用土地的行为。确实需要使用土地,不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要求的,对中小学校、医疗卫生和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0.5一1元罚款,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0.3一0.5元罚款;对乡镇企业、工业、商业用地,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1一3元罚款,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0.5一1元罚款;对城镇居民和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3一4元罚款,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1一3元罚款;对房地产开发、金融、高档住宅、旅游等用地,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4一10元罚款,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2一4元罚款。上述情况在罚款后,限期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虽然建有建筑物、构筑物,但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要求的,只登记,不发证,待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要限期拆除。已填了土,但没有进行建设的,能复耕的,要恢复耕作条件;不能复耕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理
  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由原批准机关下文撤销。骗取批准占用的土地属违法占用土地,具体按第1款规定处理。
  (三)不按批准位置异地建设的处理
  确实需要在此位置使用土地,并且不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的,按第1款处罚标准处以罚款后,按规定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若违法占用的是耕地,只填了土而没有进行建设,并且可以回到原批准位置建设的,要回到原批准位置建设,异地占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耕作条件。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理
  对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的,还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只登记,不发证;已经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的,要注销土地使用证。所占用的土地,待建设需要时,由政府依法收回。对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但不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要求的,按使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一5元罚款后,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手续。
  清查处理期间,对认识态度好、主动补办手续的,免予对有关负责人的处分;对违法占地情节严重、影响极大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法批地的处理
  (一)越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处理
  属于越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的文件一律无效,由原批准机关下文撤销批准文件。确实需要使用土地,而又不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3一4元罚款,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处以1一3元罚款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认为不需要使用土地的,能复耕的,恢复耕作条件,不能复耕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二)化整为零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处理
  化整为零是指依照法律需报经上级政府一次性批准的一个建设项目用地,而下级政府却分批分次予以批准或者以大化小自行批准的行为。属于化整为零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由原批准机关下文撤销;确实需要使用土地,且不严重影响城市、村镇和其他规划的,按每平方米占用耕地2一3元,非耕地1一2元处以罚款后,按规定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认为不需要使用土地的,能复耕的,恢复耕条件,不能复耕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三)对违反法定程序征用、使用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对越权、化整为零和违反法定程序征用、使用土地的主要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的,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今年4月1日至14日期间突击批地的处理
  按规定不应批准的、利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突击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由原批准机关下文撤销;征用、使用的土地一律退回。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五)今年4月24日后再以单位名义征用城镇土地分给干部职工建私房的处理。
  凡是今年4月24日以后利用单位名义征用城镇土地分给干部职工建私房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供应土地;凡是违犯原地委、行署决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公征私建的,要坚决查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闲置土地的处理
  闲置土地是指非农业建设用地批而不用,占而不用,把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闲置土地:不动工的;只填土的;只建围墙的。闲置土地的时间从批准用地之日算起。对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土地闲置费每平方米为0.5-1元。对闲置土地两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有正当理由的,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收取土地闲置费每平方米为1-2元。对清查出来的闲置土地,在土地管理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即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不报告说明原因的,由政府 依法收回土地。

  五、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对以牟利为目的,违法转让生地的(未经开发的土地)单位和个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转让熟地的(经初级开发)单位和个人,处以每平方米5-10元罚款后,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非法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每平方米3-5元罚款后,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二)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限期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办理土地出租登记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土地收益金的,处以每平方米0.5-1元罚款。
  (三)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审批手续,到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按每平方米抵押土地面积处以0.2-0.3元罚款。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用地的处理
  (一)选址不当的处理。停止该项目用地,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重新安排给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
  (二)用途不合理的处理。责令该项目停止施工,土地使用者自己能改变土地用途,从而保证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原土地使用者自己不能改变用途,由政府适当给予补偿后,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给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
  (三)使用面积过大的处理。经土地、城建部门审核,项目用地面积过大的,超出部分由政府有偿收回后,重新安排给符合面积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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