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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1998年是全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我省认真部署实施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和流通体制改革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粮食产销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阶段性的供大于求,粮食价格呈下跌趋势;全省粮食库存较多,平均价位较高,顺价销售难度较大;实行保护价收购范围偏大,不利于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不尽合理,财政负担过重;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滞后,政企分开、主附营业务分开还没有全面推行;粮食市场管理面广量大,管理力量不足,任务艰巨。
   针对粮食产销和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在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减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减轻财政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知: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
   全省种植的红皮小麦、早灿稻、常规灿稻、玉米4个品种逐步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放开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市场收购、代购代销,在实施步骤上分两步走:1999年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但调低保护价水平,给农民一个信息;2000年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促进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根据划分粮食事权的原则,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完善粮食价格政策
   总的原则是,由市场供求来决定粮食价格,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生产和消费的新格局。
   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在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在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1999年的夏粮收购价格,按照有利于农民获得合理收益、有利于粮食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和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的原则,考虑粮食生产成本、粮食供求状况和市场粮价,并与周边省份相衔接,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根据市场需求和粮食内在品质,进一步拉开粮食品种之间、同一大品种内各小品种之间的差价,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优质稻谷、专用小麦等优质品种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收、单储,促进优质品种的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拉开粮食等级差价,促进农民去除杂质,提高质量。合理安排粮食地区差价,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1999年粮食收购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使用办法,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为改变某些粮食购销企业不积极销售、坐拿超储补贴的状况,减轻财政补贴过多的压力,必须改进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使用办法。
   中央对我省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包干的办法。我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总的原则是,在基本保证粮食购销企业超储库存正常费用的前提下,有利于压库促销、加快陈化劣变粮处理、鼓励粮食出口,特别要促进粮食压库促销。从今年开始,省对各市以1998年应补超储费用作为基数,实行总额包干。包干基数部分仍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适当提高市县负担比例。包干基数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明年红皮小麦等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后,包干基数相应作适当调整。各市在保证省定补贴总额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压库促销的具体政策措施。除包干到市的补贴外,省对各市按粮食销售实绩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以促进销售,压缩库存。我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为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实行顺价销售,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以及其他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对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粮食,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制定下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保证贷款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当期利率。

  四、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粮食收购市场必须管住。这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粮食的关键。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完善驻厂联络员和市场协管员制度,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收购粮食的单位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格批发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经营行为监管,加强粮食运销过程中的销售发票管理。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经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在产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按合同收购农民粮食,但不得违反国家粮食价格政策。这些企业收购的粮食只限于自用,不得倒卖。粮食、工商部门要严格监管。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可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经批准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可凭产地粮食部门开具的证明,跨地区运输粮食,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监管。今年夏粮收购中,这些企业经产地工商、粮食部门批准,办理有关准购手续后,可以向农民直接收购。
   对可以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五、抓紧处理陈化劣变粮食
   对陈化劣变粮,要下决心尽快处理,甩掉包袱,否则损失将越来越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陈化劣变粮鉴定办法下达后,省技术监督局、粮食局要迅速组织陈化劣变粮的鉴定工作。根据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省财政厅、粮食局要尽快研究提出陈化劣变粮的处理办法和负担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抓紧组织实施。陈化劣变粮的销售,原则上要采取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六、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
   要切实加快粮食系统自身改革,当前着重抓好政企分开和购销企业主附营业务分开。
   在政企分开方面,要以县(市)为单位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原称收储公司),负责定购和保护价粮食的收购、储存、销售,承担粮食储备业务。粮食购销公司的人、财、物必须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不得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责和向购销企业摊派管理费用。县(市)粮食购销公司实行一级法人制,对外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借贷和核算,对内加强管理考核,分别核算,防止产生新的“大锅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市)粮食局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粮食经营,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不允许向企业收取管理费。
   在粮食购销企业的主附营业务分开方面,要按照先分开业务,再分开资产资金,后分开人员的要求,抓紧进行。附营业务分开后,要设立独立法人,与购销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分离,并抓紧进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改制,努力盘活资产,搞活经营。
   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工作力度,完成分流计划,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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