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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4 生效日期: 2006-10-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6]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该文件,并结合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现结合我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正视问题,提高认识
  (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中明确指出,国有重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大技术难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基础管理薄弱是当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总体上看,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有基础、有经验,但由于体制、结构、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安全基础管理出现不相适应、甚至滑坡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现场管理、设备管理弱化,劳动组织管理松驰,以包代管较为普遍;安全投入不足,工作质量、工程质量、材料设备质量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三违”现象时有发生;队伍培训缺失,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要求等。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是我市煤炭工业的骨干,代表着全市煤炭工业的发展水平,这些问题在我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
  (二)各级各部门和地方国有出资煤炭企业要正视这些问题,认清加强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认识,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对照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分析和排查,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投入,全面整改,积极改变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这一现状,全面提高地方国有出资煤矿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瓦斯抽采技术、采空区火区探测与治理、冲击地压、软岩支护、地下水防治、放顶煤开采、深井开采等重大技术难题。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建设大型煤炭集团,淘汰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等落后的生产能力,支持地方国有出资煤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和改造小煤矿。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足额核算安全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储量计征煤矿资源税费并与回采率挂钩,加大经济调控力度。规范和推动煤矿资源整合工作。积极鼓励煤矿抽采瓦斯。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防止产能过剩,保持煤炭经济健康运行。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二、明确任务,健全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着力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把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要杜绝瓦斯和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力争到2007年使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重特大事故控制在零,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3以下,实现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五)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强基固本,把安全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既要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又要研究影响煤矿安全深层问题,着力推动政策治本;坚持当前和长远的统一,既要抓好当前的薄弱环节,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又要全面抓好安全生产“五要素”,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决定》、《特别规定》等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员法律素质,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的实施。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矿“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及突出危险性矿井的防突、电气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驻矿安监员和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派驻制,驻矿安监员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
  (八)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8、安全监督检查制度;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2、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3、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安全举报制度;16、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7、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8、企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它制度等。
  三、落实责任,完善体系
  (九)为了确保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必须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做好地方国有出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对市属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出资煤矿的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所属出资的国有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重点加强对地方国有出资煤矿的安全监管,一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资源,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合执法;三是发现应当由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移送。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规划、安全目标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使企业安全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指导标准考核体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足额提取和有效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必需的安全投入,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办理保障;建立以安全为重点的干部考核制度,把安全业绩作为管理人员晋升、奖励的重要因素;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十一)建立并严格落实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必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的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
  (十二)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实施煤矿井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严把建井队伍的资质等级关,杜绝井下工程转承包,严禁资质证书出租、外借。严禁井下工程使用与资质不相符的施工队伍。严禁将煤与瓦斯突出和突出危险性矿井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的队伍施工。安全管理上,实行属地管理,事故统计在建设单位。一旦发生事故,要视情况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还应查清设计、监理、评价等单位和机构的相关责任。异地办矿的,谁办矿谁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破产重组的地方国有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不论何种形式在安全管理上必须统一标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十四)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跟踪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企业领导年薪中与安全挂钩的份额占结构工资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0%。对安全业绩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实施井下岗位安全责任津贴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四、依靠科技,强化管理
  (十五)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对各矿总工程师、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各矿对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方案。采、掘、机、运、通、安监、地测等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开发机制。全市地方国有煤矿应逐步建立安全科研机构,配备足够的科研人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突出危险性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确定安全科研项目,保证安全科研经费,制定奖励制度,激励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和先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
  (十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与科研、地质、高校、设计、协会等机构联合,对安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开展科研攻关。对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条件难以保障安全的煤层,应停止开采。
  (十八)加强煤矿现场技术管理。矿总工程师要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在用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测检验。坚持单项工程编制专门措施。技术人员必须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盲巷管理、火区启封等重要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管理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要严格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标注图纸资料,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对记载矿井开采情况和隐患的技术资料,以及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
  (十九)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集团公司(煤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突出危险性矿井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设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突出危险性矿井必须“先抽后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正常配风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二十)加强矿井水患防治工作。要摸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组织对矿区及周边积水情况调查,加强预测预报。要完善有关水文图纸资料,公示技术预测结果,让职工清楚水情、水患,掌握防范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
  (二十一)加强煤矿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按照《晋城市煤炭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的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强化夜班现场指挥。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二)加强基层班组建设。重点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把安全生产法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要提高班组长的素质,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班组长任职标准,将班组长岗位工作经历纳入煤矿各级管理人员选拔的基本前提。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规范班前活动程序,每班进行考核。
  (二十三)严格按照规定的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二十四)加强设备管理。严把设备的安全准入关。定期对在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安全有效。加快设备更新,严禁超限股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失爆。
  (二十五)有效制止煤矿“三违”行为。建立和完善井下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要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处罚、教育规定,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五、加大投入,治理隐患
  (二十六)全市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吨煤不少于15元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保证在以下范围列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10、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顶板灾害;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十七)全市各地方国有出资煤矿在充分用好维简费、折旧费及税后利润与自有资金的前提下,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安全投入,结合实际制定补还安全欠账的具体方案,并抓好落实,力争两年内补还安全欠账。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不欠新账。
  (二十八)认真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定职工报告隐患的奖励办法。由矿长组织实施隐患排查活动,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期,制定措施,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对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所列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对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吊销该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二十九)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质量标准,由跟班负责人、安监员、质量检查员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制定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办法,实行重奖重罚。严把质量关,杜绝劣质工程。企业每月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三十)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通过规范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实现人、机、环境的高度和谐统一,提高安全保障水平,逐步实现煤矿企业的本质安全。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选择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矿井;生产矿井要选择基础设施好、装备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采掘工作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推广。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
  (三十一)加大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制定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资金投入。具备条件的煤矿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经常开展演练。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公示应急救援流程,普及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
  六、强化培训,严格准入
  (三十二)加大煤矿人才培养力度。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培养采矿、矿建、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主体专业的学生,同时培养好技术工人,解决人才短缺问题。要选送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矿山事业、有一定文化基础的基层管理人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培养后备人才。
  (三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和各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培训基地,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对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做到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九落实”。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成建制进行培训。改进煤矿安全活动日,结合生产实际,提高活动效果。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煤矿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
  (三十四)全市地方国有出资煤矿要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警示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
  (三十五)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科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现任的上述管理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2年内必须调整到位。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三十六)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三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要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发挥老工人的技术“传、帮、带”作用。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正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七)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招用职工(包括招用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
  (三十八)强化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政府作为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职能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发生事故煤矿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九)加强社会监督。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煤炭行业、关注煤矿矿区、关爱煤矿矿工的良好氛围。定期公告安全生产周期在1000天以上的矿井,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每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评定和命名,抓好本质安全型矿井试点,举办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为企业创造学习交流的平台。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织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四十一)要发挥各级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开展切合实际、各具特色、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安康杯”活动,广泛开展亲情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发挥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作用,组织开展“人人都是安全员”、“安全社区”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四十二)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矿务公开,定期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安全督查等活动。要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等。认真核查处理群众安全举报,接受职工提出的安全建议。要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赋予井下职工以下十项权利: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四十三)大力弘扬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措施的执行力。积极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安全文化理念,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创新和发展。办好企业电视、报纸、网站安全专栏,使安全知识、安全文化传遍矿山、进入社区、深入人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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