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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 1999-06-0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国家统一部署,改革我省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现行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新体制,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财协字(1999)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现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事务所同原挂靠单位彻底脱钩。
  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真正成为自主执业、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增强执业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质量,更好地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
  推动事务所健康发展,实现事务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及其从业人员的年轻化、专业化,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要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监督体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和改善会计市场与执业环境;要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
  
二、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内容凡在江苏境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事务所、基建审计事务所、苏瑞会计师事务所等),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和直接批准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以外,与挂靠单位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方面彻底脱钩,改制建立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一)人员脱钩改制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不再具有隶属关系,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
  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转入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同时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商定。其从业人员党团、工会关系,凡人才交流中心具有相关职能的,可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没有相关职能的,交经批准的有关机构管理。事务所员工的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手续,由事务所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经批准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转报有关部门办理。
  脱钩改制基准日前事务所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待遇人员除外)中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如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脱钩改制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费用从原事务所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中解决。
  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已经在事务所办理离退休的,由挂靠单位妥善安排。符合离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的,原则上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员工下岗或自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事务所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具体安置办法由挂靠单位和事务所根据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有关政策办理。
  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或由挂靠单位妥善处理。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继续由原单位保管,事务所按国家聘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财务脱钩后,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工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累的特点,进行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工作。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挂靠单位应组成资产清查工作机构,负责清查事务所截止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资产清查结果须报经挂靠单位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界定证明。未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原事务所的资产进行处理。
  事务所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
  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归属,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事务所结余的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事务所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挂靠单位。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应付工资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本着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和队伍稳定的原则,主要用于全体职工的福利、补充保险和安置下岗员工,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的事务所的全体员工协商确定。
  事务所上交给挂靠单位的净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组织形式和名称事务所同原挂靠单位脱钩后,应建立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为组织形式的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是指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务所。申请成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应具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执业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有限责任事务所是指由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的事务所;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事务所必须有5名以上发起人,10名以上职龄内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职龄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事务所的发起人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执业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年龄在规定的职龄以内。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中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职龄按下述原则掌握:事务所从业人员年龄一般为60岁以下;具有高级财会(审计)专业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超过65岁、70岁以下需担任发起人的,须报经财政部特批;超过70岁取消执业资格,并不再担任发起人、出资人。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注册会计师(或具有其他类似执业资格的人员)为主体,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资。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党政机关、行业及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具体名称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另行制定。

  (四)业务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靠单位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分配市场资源,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管理费及各种报酬,不得为事务所指定客户,干预事务所执业,原挂靠单位在职人员不得到事务所兼职。
  
三、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期限凡须进行脱钩改制工作的事务所,应于1999年6月30日前上报体制改革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改制工作。省直事务所要求于1999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事务所,一律予以注销。

  (二)组织领导各市应成立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各挂靠单位和事务所成立工作小组,负责脱钩改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省财政厅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办公室,协调处理全省工作。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第一,挂靠单位和事务所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制订脱钩改制方案,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发现脱钩改制方案不合理的,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事务所和其挂靠单位,重新制订方案。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三,挂靠单位和事务所确定资产清查基准日,组织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产权界定证明。
  第四,事务所和挂靠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产权界定证明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资产处置、从业人员安置、期后法律责任、业务档案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
  第五,协议改制后继续在事务所从业的职龄内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
  第六,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产生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主任会计师。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产生的具体方式、办法由事务所与挂靠单位商定。脱钩初始,主任会计师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确定,也可民主选举。脱钩改制工作完成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规定产生或更换主任会计师。
  第七,改制事务所的设立申报。事务所应向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文件:改制设立事务所申请报告及原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资产清查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确认证明;事务所与原挂靠单位对资产、从业人员、期后法律责任、业务档案等方面的处理协议;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关人事代理、档案转移等证明材料;《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主要有:事务所章程(草案),发起人(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的简历、执业资格、执业年限等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册,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或发起人(合伙人)协议书,主任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出资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等。
  所有申报材料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承办)。符合改制条件和要求的,省财政厅下达批准文件。
  第八,事务所持省财政厅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1998)26号)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设立改制后的事务所,同时注销原事务所。
  第九,事务所在办理完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后,应将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证书复印件报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第十,事务所完成改制工作后,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公告。
  
四、其他

  (一)原事务所取得的业务资格,改制后的事务所如符合条件可继续保留。

  (二)鼓励事务所就近就地实行联合,鼓励兴办合伙制事务所。提倡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的事务所,积极与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三)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四)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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