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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8 生效日期: 2004-08-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4]168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持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认定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收入。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发现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有不符合集成电路产品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2004.06.30.国税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审批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审批等两项审批。为加强后续管理, 保证征管质量与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变认定机构管理方式,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的审核批准,统一由信息产业部进行,并由信息产业部按照规定开展对认定机构的监管、受理申诉等工作。信息产业部将批准执业的认定机构名单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名单转发各级税务机关。
二、改变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纳税人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机构将认定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后发文批准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凭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办理。
三、认定机构应按月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意见通报给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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