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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7 生效日期: 1999-03-07
发布部门: 滨海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发[1998]13号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加快步伐奔小康、阔步跨入新世纪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现根据省市委、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鼓励农民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条件的农户和个人都可以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购销、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鼓励发展规模种植,立体养殖,支持利用一切资源优势,发展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凡在城镇(包括乡镇驻地)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达两年以上的,可以凭营业执照向我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县有关部门申报城镇常住户口。

  二、吸引外地客商来我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凡来我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属城镇户口的,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直接迁入我县;属农业户口的,可申办地方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子女入托、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军转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军转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直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受聘于个体私营企业的视为就业,由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其就业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就业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流动到任何单位都承认其工龄,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大专以上毕业生本人志愿、经组织介绍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或领办企业,工作满6年,符合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者,由个体私营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录用为国家干部参加公务员选聘,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期间,由县人才流动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个体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体私营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技术职称考评,申报指标、条件及评聘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一视同仁。

  四、扶持下岗的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包括内退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下岗职工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凭《下岗职工待业证》,在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各类证照中,免收工本费和手续费;在办理企业验资中,验资机构对私营企业验资费、评估费实行减收,每户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0元;特殊困难的下岗职工凭《特困证》新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一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和各项集资。

  五、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职、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凡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可以辞职或在停止行使原工作职能后在本县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停职期限一般为3年。停职期间,凡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注册登记、守法经营、按章纳税的前提下,仍可由原单位发放50%的工资总额。停职人员级别、性质、待遇、连续工龄、工资晋升在原单位五不变。停职期满后,愿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岢按法定程序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辞职手续,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限期;愿回原单位的,一般按原职级安排,特殊情况的,适当调度。

  六、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经营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的任何商品和行业。对尚未放开的专营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临时经营、一次性经营或进入合法性市场经营。个体私营企业受有权部门的委托,可按协议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等专营商品的代购代销;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金银首饰的加工业务;凡具备商品房开发条件的,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

  七、简化登记审批程序。凡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规定的专项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和备案的前置条件。实行统一发证,集中办照,简化审批程序。

  八、给予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扶持。
  1、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国税机关应及时认定,尽快审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商税务部门要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完善财务核算等内部制度,为其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创造条件。
  2、对下岗职工新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私营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现有人员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私营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占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企业从业人员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2年。
  3、对新办私营企业所得税的收取,前三年按15%计征,第四年按规定标准征收。如该企业没有特殊情况而停办或转办的,实行按法定税率一次性补足纳的所得税。
  4、对新办个体私营出口创汇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税费减免。
  5、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龙头企业,其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按13%计征,所得税按15%计征,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开垦荒滩、荒水、沿海滩涂的个体私营企业,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生产农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上述优惠条件,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办理。

  九、多渠道融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资金。
  1、各级金融机构应按照《贷款通则》,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实行资金切块安排,专项使用,其中农行和信用联社每年度新增扶持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资金不低于新增贷款总规模的50%。
  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自行选择银行和信用社开立帐户,允许其以有价证券、房地产和财产作质押或由其它经济组织担保办理贷款。
  3、财政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财政支农周转金,重点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
  4、工商部门和信贷部门要定期排出一批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个体私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十、激励个体私营企业上规模增贡献。积极推荐优秀个体私营企业主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职务。对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的个体私营企业,帮助解决一名失业或子女的城镇户口;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给予重奖,经组织考察可以选拔使用或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十一、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到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涉及到个体私营企业检查的,必须出示《公平交易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财政、工商、物价部门统一审定,报经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登记。收费票据必须统一规范,并设立《收费手册》,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个体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不论以何种名义出现的“三乱”行为以及未使用财政或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票据的,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或依法向法院起诉。对个体私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和有特色的个体私营大户,由纪委、监察、公安部门挂牌保护。对年销售1000万元,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颁发“绿卡”予以保护和扶持。

  十二、鼓励兴办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各类专业市场。
  各乡、县各有关部门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各类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集镇建设开发相结合,科学布局,统一办理征地手续,统一水、电、路及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各投资主体投资新建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专业市场实行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其相关费用。

  十三、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对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联合、兼并、租赁和收买;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参股投股,实行资产重组,组建股份制企业;鼓励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的“假集体”企业摘“红帽子”。改制后转变为私营企业的,视同新办个体私营企业,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对兼并或收买其它停产、倒闭、破产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要重点给予扶持。转制企业原特种行业和专项审批手续,在有效期限内可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可继续保持为变;个体私营企业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金额较大的可分期付款;对个体私营企业的资本、设备、技术、商标、专利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入股、租赁、投资额在51%以上的,其新增利润形成的所得税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征收。

  十四、大力创造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宽松环境。
  1、建设系统的规划、房管、城管等部门,要在县城总体规划中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经营场地、市场布局等纳入重要内容内容本着立足长远、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规划,有保证;对城镇建设规划拆迁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本着“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拆一还一,及时安置。
  2、国地管理部门要针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看待和支持。对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需要扩大再生产的个体私营企业、审批,其征、租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
  3、供电部门要积极提供用电条件,优化用电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个体私营企业的电价,更不准擅自采取拉闸、停电等制约手段。对个体私营专业村、专业市场,要作为重点企业对待保证供电,对个体私营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农副产品加工业用电按农用电价计收,对已形成规模的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大型市场和重点企业要积极帮助架设专用供电线路,增容费等费用实行从优收取。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审核登记注册,简化手续,认真清理挂靠的“假集体”企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严厉查处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及违章违规乱摆乱放摊点,切实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5、政法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家庭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严厉打击敲诈勒索、侵扰危害个体私营企业的不法行为,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6、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各种证照、户口登记、子女教育、职称评定、商标广告、党团、工会组织建设等各方面都要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努力为个体私营企业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十五、强化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组织,落实目标责任。县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实施情况的督查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都要成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真正位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都要制订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真正落实到位。
  2、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奖惩意见。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情况全县进行专项目标考核,奖罚兑现。对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授予“光彩之星”荣誉称号;对年终考核进入前三名的乡镇,授予“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先进乡镇”荣誉称号,并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机关单位中开展评比“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最佳服务单位”活动。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乡镇和单位,县委、县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和服务较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以增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六、本规定由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滨海县委员会
  滨海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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