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9]3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718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分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要求所辖各个在外县(市)设立机构的企业和外县(市)企业的驻埠机构及时填补资料,并组织力量对这些企业所属机构和外县(市)驻埠机构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及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二、对在外县(市)设立机构的企业,出具《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时,务必核实清楚一户,开具一户,严禁随意开具;对外县(市)企业的驻埠机构,凡未在1999年1月31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的,一律按照国税发[1998]137号及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对企业所属机构在1998年9月1日以后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其应纳增值税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四、本《通知》所称“销售额”均指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销售额;本《通知》所称“机构”均指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