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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外债清欠工作落实偿债责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8 生效日期: 2000-08-1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目前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拖欠较严重的情况,现就解决我省外债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债偿还工作。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外债偿还工作,把防范和化解财政外债风险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外债项目管理,研究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清欠,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拖欠问题,防患于未然,维护国家和我省的对外信誉和形象。 
  二、全面开展债务清欠,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拖欠债务清欠工作,认真组织力量开展清欠。清欠原则是“谁用款,谁还款;谁担保,谁负责”,欠款由用款单位和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清理拖欠债务工作于2000年9月中旬以前完成。 
  三、落实偿债责任,限期解决拖欠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项目单位要牢固树立风险思想,增强偿债意识。根据清欠原则,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转贷协议,按时还本付息。担保单位要负起担保责任。各级债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积极督促项目单位、担保单位偿还债务,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对已拖欠债务,属市、县政府担保的,市、县政府要多方筹集资金,力争于2001年底前还清全部欠款。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要制定分年偿还欠款计划,于9月底以前报省财政厅,经审核批准,可通过财政手段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扣还。属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保的,由有关方面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采取得力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开展清欠工作不力的市、县、部门和拖欠严重的单位,将采取财政扣款、征收滞纳金、暂停受理项目申报等措施,确保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五、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于9月底以前将清欠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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