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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31 生效日期: 1998-08-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度。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是把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分类,按其性质、内容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分别确定负责贯彻和执行的责任部门,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提出具体的执法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强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促使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地贯彻实施。

  二、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应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国家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上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四、主要执法内容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把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
  1.组织编制法律法规分解目录,明确各项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责任要严密、细致,要注意解决执法责任不清、交叉执法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2.制定便于操作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违法责任的认定、追究范围、程序、处理、监督、备案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使每一起执法违法案件都能得以及时发现、追究和处理。
  3.各执法部门在明确本部门执法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分解法律法规,并就执行法律法规的组织领导、学习宣传、教育培训、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以及考评奖惩等,制定出部门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责任到岗位、到人。
  4.将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司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分系统汇编成册,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六、实行执法责任制应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各项依法治理活动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应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国家机关目标管理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结合起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体育场干部,带头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七、市人大常委会根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听取审议执法情况汇报、开展执法工作评议、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市级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促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实行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实行不力的予以批评,对严重失职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将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任命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八、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执法监察,严肃处理失职、越权、违法行政等行为。

  九、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国家机关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
  公民和社会各个方面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中的问题,要积极反映、检举;新闻单位要搞好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督促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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