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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设立各类涉台商品展示、展览中心及相关贸易性机构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9 生效日期: 1998-07-29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8]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及外经贸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涉台经贸展览政策,现就加强我市各类有关海峡两岸商品展示、展览中心及相关贸易性机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海峡两岸商品展示、展览中心或贸易性机构,应有利于促进两岸贸易的健康发展,并实行统一管理。今后在厦门设立此类机构,一律须由市贸发委商市台办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对已设立的此类机构,由市工商局按有关规定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对名实不符或违反规定的此类机构应责令更名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资格。
  三、新批和年审合格的此类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涉及台商参展,须严格按规定向市贸发委、市台办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要认真审查参展台商和展台布置、参展产品及散发的所有广告宣传品等材料,防止出现违反政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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