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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71号

市物价局制定的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从2005年6月1日贯彻执行,此前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的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1.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卫生保洁、清扫等物业管理费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陕价费发(2004)7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交纳。
  2.由单位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除按下列“3款”执行的单位,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按月交纳:1元/人·月;
  3.由经营者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
  (1)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5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收(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
  50平方米以下: 1.2元/ 平方米·月
  51—100平方米: 1.1元/ 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1元/ 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9元/ 平方米·月
  1001平方米以上: 0.8元/ 平方米·月
  (2)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
  (3)集贸市场按摊位由摊主交纳:零售摊位为1元/摊位·天;批发摊位(含批零兼营)为2元/摊位·天;
  (4)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6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收(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
  50平方米以下: 0.8元/ 平方米·月
  51—100平方米: 0.7元/ 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 0.6元/ 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 0.5元/ 平方米·月
  1001—5000 平方米: 0.4元/ 平方米·月
  5001 平方米以上: 0.3元/ 平方米·月
  4.垃圾场(厂)收费的标准:垃圾处理场(厂)向倾倒垃圾的单位和车辆收取的费用为16.5元/吨,对市容环卫部门的专业环卫车辆收费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优惠政策
  对中小学校的学生、幼儿园的幼儿,福利院中的福利对象等暂不征收;对大专院校及成人高校等在校的学生减半征收(0.5元/人·月),由学校缴纳。
  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市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凭有效证件暂时免征。

  三、有关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鉴于目前收费主体是市容局和开发区等实际情况,因此收费仍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收费金额要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执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场(厂)收费的所有单位(包括代收单位、垃圾处理厂、环卫企业等)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西安市其它7个区县,考虑其生活水平、垃圾处理成本、地域等因素,其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水平应低于城6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市市容园林局应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足额征收,保证整个清扫、收集、处理流程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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