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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 1995-04-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了大批住房,使干部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得到了一定缓和。但是,在住宅建设上不少单位突破了原规定的标准,不少按原标准建设的住房也进行加建、扩建的重复建设。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全区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应以二居室为主。一类住宅、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5-7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干部和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是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90-12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上述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任意突破。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各地原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予以认可;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计价;新房则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地的计划、城建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城镇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把关。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如国家颁布新的住宅建设标准,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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