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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6 生效日期: 2005-02-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5]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 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局部地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对当地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2003年8月,中央新闻媒体对我省府谷县环境污染问题报道后,国务院领导同志相继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主要领导多次严肃批示,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一年多来,我省的整治工作在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遏制了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盲目建设,大量超标排污的势头。先后取缔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63户,停产治理企业219个,停止新建项目38个。通过整治工作,企业和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明显增强,区域环境质量得以逐步好转。
  但是,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的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是发展中长期形成的,必须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在前一阶段的治理整顿中,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要清醒地看到,有些遗留问题是复杂的、艰巨的,存在反弹的可能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坚持不懈地把整治工作进行到底。为此,省政府决定,从今年2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月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如下:
  一、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930号)及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76号公告精神核准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严格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限期取缔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1.小于5000KVA的电石炉;
  2.小于32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电炉除外);
  3.1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
  4.敞开式电石炉;
  5.土焦炉(含各种改良焦炉);
  6.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
  (二)建成项目的整改要求
  1.核批手续不健全或存在违规审批行为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并补办相关手续;
  2.企业各项手续齐全,并配套建设有效环保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在经市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3.对未配套建设有效的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须限时实施整改。对超限的企业一律实施断水、断电等停产措施。
  (三)在建项目的整改要求
  1.对符合投资管理审批程序的项目,在严格执行环保、节能等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继续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2.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节能等要求逐项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进行整顿并加以规范。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投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四)对拟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管理程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三个行业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

  二、时间安排
  (一)2005年2月底以前,各地完成登记造册和认定工作,并将情况报送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监察部。
  (二)2005年3月15日前,各地完成取缔和关停企业工作。
  (三)2005年4月30日前,各有关企业完成炉型改造和收尘系统等治污设施的建设,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实现达标排放。
  (四)2005年5月20日前,各地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五)2005年5月底以前,省政府检查组将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结果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和监察部。
  (六)2005年6月上旬,国家督查组将检查我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重点省政府成立陕西省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洪峰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明远、省环保局局长何发理、榆林市市长王登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和榆林市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日常工作,定期编发专报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各地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阶段性地进行检查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30%。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榆林市,以府谷县和神木县为主。榆林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经济综合协调、环保、监察、电力、煤炭、乡镇企业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对辖区内电石、铁合金、焦化企业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省政府将同榆林市政府签订清理整顿工作目标责任书,同时,榆林市政府要同府谷县、神木县政府分别签订清理整顿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月底前,各地要将阶性段工作进度按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同时,要搞好宣传教育,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省综合经济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向各地建议并提出应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名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省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监察,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长效机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综合利用环保、安全、土地、供电、运输、信贷等相关手段,对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调控,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对恢复或新建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取缔;
  2.对凡不能规范运行设备,相关指标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改;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尽快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通过提高高耗能企业电价等相关措施,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竞争意识,抑制盲目发展。
  (二)责任追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监察机关按管辖权限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对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关闭的企业没有进行取缔和关闭的;
  2.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违规审批的;
  3.为企业违法生产打“保护伞”或为淘汰关闭企业进行工商注册、审批土地、环保审批、银行贷款和供电供水的;
  4.对重大、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由省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或督办。附件:陕西省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环境污染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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