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府发[1988]50号
张江高科技园区办公室:
为贯彻《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1)20号)第 五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就张江园区内工程建设委托管理事项函告如下。
一、委托管理事项:
1?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事项;
2?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监管事项;
3?项目报建事项;
4?施工许可证审核发放事项;
5?施工图审查及备案事项;
6?工程报监、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文明施工等监管事项;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质量投诉处理事项等。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第91号主席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21号主席令)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
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39次会议通过)
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50号)
6?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88)69号)
7?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20号)
8?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第31号市长令)
9?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0?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沪建建规(1998)第0319号)
三、以上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由市建委委托张江园区办管理,张江园区办应当将审批结果按管理权限划分报市或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建委根据管理职责,依法对张江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