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5]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维护群众合法利益、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为核心,确立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
  政府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在加强城市建设的同时,把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放在重要位置,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拆迁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下大气力做好安置工作,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同时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一)西安是闻名世界的古城,存在大量的危旧房屋,基础设施欠账太多,城镇房屋拆迁应保持一定的规模。同时应坚持旧城区拆保结合、降低人口密度的原则,将历史街区和传统民居作为保护的重点,对旧城区内的住宅原则上只拆不建,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鼓励旧城区居民搬迁到城市新区。
  (二)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计划、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计划以及历史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我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
  (三)根据当前我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城镇房屋拆迁应以道路、环境、能源等基础和公共设施及其配套建设为主,其余除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其他开发拆迁安置项目要予以控制。在拆迁过程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依法拆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程序,规范拆迁行为
  (一)积极推行拆迁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推行拆迁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拆迁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针对城镇房屋拆迁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拆迁的实施意见。
  (二)市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实行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年内必须全部脱钩。所有拆除旧房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其中规模较大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拆除单位。
  (三)严格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必须严格监控,按时足额到位,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并足额按时补偿给被拆迁人。
  (四)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用费用“大包干”形式进行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实施拆迁;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法纪意识,提高其业务素质。
  (五)加强拆迁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对被拆迁人的不合理要求,甚至无理取闹,拆迁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不能迁就。
  (六)各级监察、建设、拆迁等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对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恶性案件的责任人和单位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现象也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加快安置项目的实施,确保不产生新的拆迁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安置工作管理,凡未落实拆迁安置用地或安置用房的一律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根据拆迁规划和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在城市四个方向(二环和三环之间)合理安排安置项目。每年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划拨供应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安置房建设,由政府统一建设或招标确定实施单位,保证城镇拆迁安置需要。也可由政府招标采购商品住房用于安置。
  (三)涉及我市道路拓宽改造的拆迁安置,原则上应结合街区改造,将非住宅户的安置用地统一纳入拓宽改造规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街区改造建设同步实施。
  (四)重视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把拆迁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总体安排中,向其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房,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五、加强拆迁信访工作和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市政府信访、拆迁、建设、土地、规划、监察等部门要成立拆迁信访联合办公机构。对于拆迁信访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和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
  对于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处理,我市已于2002年成立了“西安市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办公室”,专门负责解决由拆迁安置引起的遗留问题。这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要采取“处安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的工作方式,加快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解决,对尚未解决遗留问题的企业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实施。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