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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欠租豁免和注销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1-02 生效日期: 1973-11-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革命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73]市房管字第221号
城、郊十一个区(县)房管局、(城建局)所: 
  《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和假欠租金豁免及注销批准权限的规定》业经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1973年11月2日 
 
 
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和假欠租金豁免及注销批准权限的规定 
 
  一、欠租豁免:公房住户欠租,因下列情况无法追缴,经直属实,可批准豁免: 
  1.住户死亡,无后代,又无其他财产者; 
  2.住户生活困难,由政府动员资助下乡,全家从事农牧业生产者; 
  3.住户孤寡老弱,无人抚养,经政府送往养老院者; 
  4.住户迁出本市或因故被押,原房已退租收回,无力补交欠租,并经街道组织或有关单位开具证明者。 
  二、欠租注销:有下列情况造成假欠,经查属实,应予申报注销: 
  1.由于未按住户实际订、退租日期办理订、退租通知单或销帐等手续造成假欠者; 
  2.住户确实已交租金,并有租金收讫回单存根,经与银行核对相符,但第三联收讫回单遗失,造成假欠者。 
  三、遇有上述各条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况,或情节比较复杂,但经查属实,确属是无法收回的租金或假欠者,可专题申报豁免或注销。 
  四、批准权限:凡合于上列豁免规定,欠租数额在三十元以下者,由房管所领导审批;三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者,由区(县)局领导审批;一百元以上者报市局领导审批。 
  凡合于上列注销规定,经直属实,写出单行材料,由房管所领导审批报区(县)局核备。 
  专题请示,凡豁免在一百元以下者,一律报区(县)局审批;豁免在一百元以上者,报市局审批。 
  各房管所,各区(县)局批准注销,豁免租金情况,应于每一季度终汇总列表,报市局房管处核备。 
  注:一九五四年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批准注销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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