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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4 生效日期: 1998-05-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50号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岩国税[1998]029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生产的木片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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