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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基层建设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3 生效日期: 1993-04-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区民兵基层建设,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基层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2】13号文件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民兵连(营ぉ、基干民兵连(营ぉ

    第一条    组织健全巩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民兵组建范围建立民兵组织,符合条件的公民都编入民兵组织,民兵编组布局合理,官兵相识,无漏建、漏编、错编现象。边海防一线乡(镇ぉ编一个基干民兵营,一线行政村编一个民兵连(按十八至三十五岁适龄人员编一种民兵,列入基干民兵实力统计ぉ。民兵应急分队编组符合要求,人员落实,队伍精干,指挥隶属关系明确。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健全,并经常开展活动。坚持每年进行一次民兵组织整顿,出入转队人数控制在10%左右,基干民兵以连(营ぉ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一至二次点验,到点率在90%以上。


    第二条    干部配齐配强。民兵干部一般应从转业复退军人中选拔,缺额的要在三个月内调整补齐。民兵连(营ぉ干部一般配一正一负,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岁,兼职和被授予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的民兵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农村民兵连(营ぉ长由政工干部担任,是中共党员的参加村党支部(总支ぉ委员会,民兵连(营ぉ政治指(教ぉ导员由党支部(总支ぉ书记兼任;城市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政治教育落实。民兵连(营ぉ要建立“青年民兵之家”等教育活动阵地。基干民兵每年政治教育不少于四次,受教育面达85%以上,普通民兵政治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活动有记录。


    第四条    训练任务落实。按要求选送参训人员,实行规范化训练,做到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四落实,个人和单位训练成绩总评达到良好以上,无训练事故。按规定落实参训人员的误工补贴或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五条    设施资料齐备。民兵连(营ぉ要做到:有办公室,有门牌,有办公用具,有资料柜,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话。资料建设要做到: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战备执勤方案,有各种工作图表,有“两卡三册”(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基干民兵登记卡、基干民兵花名册、应急分队花名册、预征对象花名册ぉ。

 

第二章 边海防民兵哨所、民兵特种分队

    第六条    人员满编,政治可靠。哨、队按军区编制配齐人员,并保持90%以上在职在位。哨(队ぉ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年龄结构要形成梯次配备,每年出入队员控制在30%左右,哨(队ぉ员应符合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每年进行一次政治审查,确保队伍纯洁可靠。做到自觉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哨(队ぉ长由乡(镇ぉ武装部提名,县(市ぉ人武部任命。


    第七条    军事训练落实。哨(队ぉ员每年结合担负的任务,完成五十天的训练任务,能熟练地使用所配发给哨(队ぉ的各种武器装备,掌握技术战术技能,能正确处置各种情况。


    第八条    完成战备执勤任务。哨(队ぉ根据所处的位置、担负的任务和上级的意图,健全落实各项制度,制订出战备执勤、应付突发事件等方案。完善战备执勤、通信和生活设施配套建设,具备执勤和担负作战任务的能力。


    第九条    武器装备保管良好。哨(队ぉ建有符合标准的武器库(室ぉ,各项安全设施配套,制度健全,武器库(室ぉ要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时不失控。对武器装备,经常检查核对,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擦拭检修,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

    第十条    按规定配齐配强人民武装干部,乡(镇ぉ武装部长享受副乡(镇ぉ长级待遇,并参加同级党委,以主要精力抓民兵、预备役工作。专职人员武装干部的调整和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布署、有检查、有总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民兵干部会议,每年对基干民兵进行一至二次点验或召开民兵大会,每年开展一次整组;半年有工作小结,年终有总结、评比,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制订有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应付各种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武装部有门牌,有办公室有值班室,有器材室,有各种资料和卡片,有部长和干事职责;边海防一线乡(镇ぉ武装部要有办公室,情况研究室,基干民兵营部值班室,国防教育室,武器库,训练场。
  武器库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民兵基层单位依据本细则,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达标验收活动,由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具体实施,军区、军分区每年进行一次抽查,今年要有75%以上单位达标,到一九九五年全区基层单位应全部达标。


    第十五条    民兵基层单位建设达标分为两类:按本细则考评达到标准80%以上评为达标单位,达不到标准80%的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六条    民兵连(营ぉ达标单位由乡(镇ぉ组织评定,报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批准;基干民兵连(营ぉ、边海防民兵哨所、民兵特种分队和基层武装部达标单位由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组织评定,报军分区批准;县(市、区ぉ民兵基层建设达标,经军分区验收审查,报军区批准,军区每年在《广西武装》刊物上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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