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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200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4]66号

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西安市200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5月21日

西安市200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
2004年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保障并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以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服务意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今年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前两轮清理后保留的438项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发(2004)1号)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同时要结合市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审核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由市级和市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都要取消;对由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

  二、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则
  (一)搞好工作衔接,确保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都不得再行审批。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设定。我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由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一律取消;对由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都要取消;对由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则作出处理。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
  (三)规范设立审批依据。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是否有直接、具体和明确的条款或表述,确定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作了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明示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得作为设定依据。
  (四)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拟保留的审批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通过实行审批机关层级监督及部门内外分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责权统一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反馈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由市审改办认真总结第一、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制定2004年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以市政府文件颁发施行。5月份完成。
  (二)业务培训。由市审改办组织召开一次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各区县政府参加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安排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且进行业务培训。5月底之前完成。
  (三)自查自改。市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展自查自改工作。自查自改工作是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求各部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明确任务,真抓实干。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就目前保留的438项行政审批事项,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规范的行政审批项目,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5日之前,一式10份报市审改办。各区、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自查、自改工作为主,市审改办予以指导、协调。
  (四)完善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3)144号),由市招商局负责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试运行工作顺利实施。6月底之前,由市招商局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试运行阶段工作作出小结,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五)集中会审。抽调市财政、法制、人事、编办、监察、审计、计划等部门人员充实市审改办力量。由市审改办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的有关文件,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自查上报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初核、协商、论证等工作。6月底之前完成。
  (六)提请决策。由市审改办将清理和规范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正式公布施行。7月份完成。
  (七)后续监管。加强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由市审改办负责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8月底前完成。
  (八)督促检查。市审改办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确保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年底之前由市审改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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