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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实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法发[2001]21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接纳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综合实习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应当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综合实习活动,同时还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综合实习工作的管理,落实专人带教。

  二、实习单位应当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就下列内容签订协议:
  1.综合实习期限;
  2.学校和实习单位各自的管理职责;
  3.综合实习时间安排和班次;
  4.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实习津贴;
  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7.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实习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三、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时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确需延长的,要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执行。因实习单位特殊要求,学生实习确需安排在寒暑假中的,学校应调整教学进度课时计划,以保证学生的休假时间。学生实习时间每周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

  四、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登高等危害性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加班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

  五、实习单位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毕业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六、实习学生在综合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实习专业和工种给以适当的实习津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学生实习津贴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

  七、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学生一旦毕业,就视为实习期结束。实习单位如需继续留用的,则应当与被留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八、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接纳外省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的实习。
  本市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接纳外省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来沪实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退。

  九、本市或外地劳务中介机构不得中介外省市学校学生来沪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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