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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1 生效日期: 2004-04-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4]39号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相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04)4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第一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1日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库系统,改革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全市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为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准备工作阶;2005年1一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6一9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一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编印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选表彰阶段。

  四、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经济普查是一次全国性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这次普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及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为此,按照各部门的分工安排,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计委负责协调;涉及各类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民办教育单位名录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文化市场、旅游市场、民营科技等方面的事项,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五、认真落实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通知中“对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精神,各区县要尽快编制出属于本级财政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尽快落实,以确保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经济普查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按期填报普查登记表,上报普查资料,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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