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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费发[2003]131号

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政府:


  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5号令),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主体为建筑垃圾消纳场,其缴费对象为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车辆)。

  三、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为4元/吨,可根据建筑垃圾消纳场进出道路条件、距离的远近等不同情况向上浮动25%,向下浮动不限。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不含运输费用。

  五、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作好价格公示工作。收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用于正常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城市规划履盖还田、绿化和造山等项费用。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消纳场收费资金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涉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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