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旗、县、区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内蒙古驻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建设经济强市创造良好的展环境,根据中央、自治区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的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通知如下:
一、企业产(股)权交易(转让),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场外交易,不准搞私下、幕后交易。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是受包头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行使产权交易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产权交易的主体资格,管理产权交易市场,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的、从事企业产权转让的唯一法定机构。
二、市(区)两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企业办理国有、集体产(股)权变动的申请、评估、立项、确认工作时,凡涉及产(股)权转让的,应要求企业进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
三、工商行政管理登记部门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企业除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必需材料外,还应提交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审核的产权转让协议(合同)及产权交易鉴证书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杜绝在企业资产重组及时性产权交易运作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在企业资产重组及产(股)权转让操作中,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依法行使其资产的处置权,避免企业产权转让主体的缺位、错位现象的发生。
五、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必须接受监督,国有控(参)股企业要自觉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及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集体控股企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准以任何借口侵犯职工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不按规定以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市纪委《关于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严肃籍处理。
中共包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包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包头市监察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