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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04 生效日期: 1997-02-04
发布部门: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国家税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市房地产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房屋租赁活动日趋活跃,为发展经济,搞活流通,调剂余缺,解决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减少房屋租赁纠纷,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研究的“以块为主”、“分级管理,责权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组织街居参与房屋租赁管理,使之成为培育街、居财源,实现社会化管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重要途径。
  房屋租赁应按照市政府已颁布的《福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租赁合同监证登记。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租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应在各区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工作,查处房屋租赁中违法行为,直接办理涉外房屋租赁监证登记工作,负责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及其他表、册的统一印制、分发工作,并对各区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发放和租赁合同监证登记建立档案,进行统计。

  四、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合同、表、册发放,档案管理和具体办理租赁合同的监证批准登记。

  五、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根据区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房屋租赁(涉外房屋租赁除外)监证登记的受理、调查、评估、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街道成立房屋租赁协管站,协管站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组成租赁管理队伍,并及时向区房管局通报组建情况。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区房管局根据“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原则,向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提供房屋租赁所需的合同、表、册等规范性文本及现有的房屋租赁管理的基础资料,以便协管站顺利开展工作。

  七、委托街居代征的私人房屋租赁的税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其中私房出租的房产税由市财政返还各区50%,由各区划拨给各街居;房屋租赁监证费50%上交市房管局,作为市、区房管部门的管理经费,剩余50%拨给街道,纳入街道财政收入。

  八、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在办理房屋租赁监证登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市物委、市房管局规定收取租赁监证费,全市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九、出租人应向房管部门申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房屋。
  租赁双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持租赁合同及其它规定的证件,向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申请租赁监证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监证费及有关税费。

  十、市房管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强化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房管部门管理房屋租赁市场。要避免政出多门、重复管理、重复收费,保证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各街道房屋租赁协管站应在街道领导和有关部门配合下,依据规定在委托管理后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的专项活动。清理整顿主要内容是:出租房屋未申领许可证;未办理租赁合同监证登记手续的。

 

  十一、本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试行,并制定实施的具体规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199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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