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6)228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厦府(1996)综1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购买新建商品房申办户口及境外人士购房办理出入境签证手续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包括台湾居民、港澳同胞、华侨的代理人;下称“个人”)购房申办入户的程序。
(一)凡购买成套住房、商场、写字楼的个人,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2)本人身份证(属代理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业主同意代理人申办户口的证明),到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领取《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登记表》一式五份,按该表的栏目如实填写后,报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进行核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个人、市建委综合开发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公安局户政处、粮食部门各存一份,方可申办入户。
(二)申办入户对象除应持上述《登记表》外,还应持《房屋产权证》(如《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如个人购买商场、写字楼,除了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在厦自有住房的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个人购房合同、发票及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和粮食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公安局户政处和粮食部门在核定入户的对象及人数时,应严格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关于外地来厦开办企事业的单位(含境外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内联企业、外地驻厦办事机构。下称“单位”)购房申办户口的程序。
(一)凡购买成套住房、商场、写字楼的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入户对象的人数、户数并编造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序、户口所在地、随迁人的关系)),到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按户领取《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登记表》一式五份,按该表的栏目如实填写后,报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的规定进行核准并加盖公章后,由申办入户对象、市建委综合开发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公安局户政处、粮食部门各存一份,方可申办入户。
(二)申办入户对象除应持上述《登记表》外,还应持《房屋产权证》(如《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购房发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原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位的分房决定和单位同意其户口迁入的证明,如单位购买商场、写字楼的,除了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在厦自有住房的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如住房为单位集体购买,则需有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和分房决定》和初中华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毕业证书原件,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和粮食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公安局户政处和粮食部门在核定入户的对象及人数时,应严格按厦府(1996)综192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对符合户口随迁政策的入户对象,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三、关于境外人士购房申办出入境签证问题。
厦府(1996)综192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境外人士”系指台湾居民,即:自1996年10月1日起,台湾居民及其家属,在厦门购买新建商品房,可凭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发票)、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两年暂住加签和多次出入境签注;其他境外人士仍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
四、市各有关部门在办理入户手续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销售以及在办理户口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如有发现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现象,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登记表》(式样)(略)
《单位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登记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