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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城市,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门前五包”是指承担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公用设施、包建筑物容貌、包秩序五项任务。
“门前五包”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公安、工商、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三条 凡市区临街路、广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承担“门前五包”任务。
占用街路设置的市场、摊区,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洁监督;停车场、客运汽车始末站,由占道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监督。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由街道办事处划定并设标志。其范围规定一般为从本单位临街面的建筑物墙根至车行道边石,经批准占用车行道的停车点,可包括进去,步行商业街可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门前五包”的具体任务:
(一)包卫生:即平日应负责清扫垃圾及清除痰迹秽物,雪天应搞好除雪;按规定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负责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的卫生“三不准”监督工作。
(二)包绿化:即按要求栽植和保护好本单位门前花、草、树木;协助园林部门管护路树、绿地。
(三)包市政公用设施:即负责修建和维护本单位门前至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道路;协助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管护人行道、路灯、井盖、环卫果皮箱、垃圾箱等市政公用设施。
(四)包建筑物容貌:即按要求负责本单位围墙、橱窗、牌匾等整饰美化;保持建筑物外形整洁完好,不得有乱贴、乱画、乱写、乱挂等现象。
(五)包秩序:即对在门前乱堆、乱建、乱占、乱摆摊床,乱停放车辆等现象进行监督管理;对他人在自己门前发生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按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设置监督岗和保洁监督员,责任段较长的可自设一岗,责任段较短的可出钱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代聘保洁监督员。
责任单位应做到:
(一)明确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
(二)监督岗应有标志,并展示卫生“三不准”和“门前五包”的内容。有扫帚、撮子等清扫工具和纸篓、痰盂等卫生设施。
(三)保洁监督员应负责清扫保洁、洒水和卫生“三不准”监督,看护花草树木和市政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四)保洁监督员应按时上岗,佩带区城建局统一制发的标志,持有区城建局的罚款收据。遵守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督员守则》。
第七条 城管、市政、环卫、园林等部门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工作,指导、支持责任单位执行任务,并进一步健全自身的清扫保洁、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对本职范围内的任务不能推给责任单位,做到专群结合,共同搞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外,各级城建部门应逐级建立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评比、总结。街道办事处应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设检查人员定期对责任单位监督员按规定项目检查、记分、奖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责任单位对本责任区段内发生的卫生“三不准”和“门前五包”监督范围的违章行为,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此限额的罚款,移送区城建局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寻衅闹市、阻碍工作或辱骂殴打监督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城建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期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