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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3]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坚持一手抓抗击“非典”,一手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工作,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全省20个试点县(市、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已逐步启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工作发展极不平衡,农民的“参合率”普遍较低,有的地区还没有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有的地区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农民的缴费率低。为了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确保今年下半年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农民群众缺医少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增进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新的历史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农民群众医疗卫生水平的迫切要求;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册)、标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要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方针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伟大意义和优越性,以及广大农民参与的好处,使他们真正理解、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树立互助共济观念和关心公益事业的责任感,从而激发他们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州、市)、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区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各试点县(市、区)还要成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试点乡(镇)也要设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置方式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确定。县(市、区)、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今年7月底前,各地州市,各试点县(市、区)、乡(镇)要全面完成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的工作。 
  三、制定工作方案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当地实际、农民群众意愿和管理能力,以县级大病统筹为主,减轻农民大额医药费用负担,适当兼顾小额费用补助,也可采取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作为补充;要设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比例,限制基金节余比例,尽可能增加农民受益程度;要强化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并逐步完善严格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要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同时,简化手续,方便农民;要积极探索通过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等方式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要逐步完善医疗服务的管理规章,包括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规范、逐级转诊制度、门诊住院登记制度等,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今年8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完成试点工作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 
  四、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在宣传到位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群众缴纳合作医疗经费,要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但也不能不加引导,放任自流。各试点县(市、区)要确保今年8月底前农民群众的“参合率”达到60%以上。到今年8月30日仍没有启动试点工作的将取消其试点县(市、区)的资格。各地要按照确定的补助资金比例,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今年6月30日前已启动的试点县(市、区)省预拨60%的补助资金,今年7月1日以后启动的试点县(市、区)省预拨50%的补助资金。各试点县(市、区)及其所在地州市也要预拨不低于省级预拨比例的资金。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各试点县(市、区)要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以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新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支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定期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的专题督查。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职责,通力协作,积极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工作任务的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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