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0]28号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4)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的认定、注册登记和年检等、会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继教育等);(5)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责,现对各直属分局在会计监管的力量组织、人员配备、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各直属分局(包括对外税务分局,下同)的有关职能科室内,增设管理会计工作的专职科长和若干名专职人员。各直属分局要在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重视对财政经济工作起着基础性作用的会计工作的管理,并按要求充实熟悉会计业务的干部,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管责任制,切实贯彻、实施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在各直属分局财税所的各行业组,要加大对财务会计的监管力度。要充分利用各财税所联系面广、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状况较熟悉的特点,扩大重点监管的单位,进一步落实一线监管。要从整体提高财税干部业务素质的要求着手,通过狠抓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一线监管能力。要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及时纠正在会计核算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
三、在各直属分局的查帐所中,要重视财务会计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提高财务会计的查帐技能,不断提高查帐质量;另一方面要扩大对企业单位财务会计的检查面。对重点监管户的检查,市局将提出专项要求。今年下半年,本市将重点开展《会计法》的执行检查,以进一步促进本市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