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4 生效日期: 2002-12-1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30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由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家、自治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办学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资源完整,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企业学校的分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就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接收的企业学校 
  沙依巴克区接收新疆建材陶瓷厂子校、新通集团公司子校(含交通企业民族中学); 
  新市区接收新疆建材局联校; 
  水磨沟区接收新疆焦煤集团煤建子校; 
  头屯河区接收西域水泥有限公司子校(原7008厂子校); 
  东山区接收新矿集团小洪沟子校; 
  达坂城区接收新疆化肥厂中学。 
  二、企业学校转制的具体措施 
  过渡经费、人员移交、资产移交等事宜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企业学校转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2〕63号)精神执行。 
  三、各区接收企业学校日程安排 
  (一)各区于2002年12月30日前报接收7所企业学校工作方案。 
  (二)各区于2003年上半年完成接收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