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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0]9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具体操作中,请参照沪财企一(2000)95和沪财企一(2000)96号文贯彻执行,并请将文件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局企财一处。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0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条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拔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五条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不得超过五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经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品、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真辖市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须经省经贸委确认,然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九条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爱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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