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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 2002-09-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2]93号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的规定,初级资格及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人·科和70元/人·科,按20元/人·科和40元/人·科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两类考试分别剩余的30元/人·科按以下比例分配:10元/人·科留省卫生技术人才服务中心,用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成绩保密回寄等项开支;20元/人·科留各考点,用于考点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考场租用、监考人员报酬、成绩保密回寄等项开支。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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